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及我市检察部门相关意见,现撤销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共4人(详细情况见附件)。
凡被公告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4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撤销名单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2日
撤销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