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及我市海州区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现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薄某某等2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公告撤销(详细情况见附件)。
凡被公告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名单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5日
附件:公告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