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开发区)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发布日期:2021-05-11 10:03:33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连云港市区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

经查,附件所列道路运输经营者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联系人:司宏、杜锟,电话:0518-82341223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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