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交通运输科技信息化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17-07-22 01:04:49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连云港市交通运输科技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参照《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科技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科技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局本级部门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交通科技成果转化和交通关键性科技研究项目,以及我市交通信息化基础设施、交通业务应用系统及交通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中的项目等新建、改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及省市交通运输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交通运输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应用条件,以及引领推动交通运输业发展提升的要求。

(三)符合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要求。

(四)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程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管理,职责分工为:

市局财审处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申报和评审;会同市局科技处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局科技处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评审以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提高科研工作效率和成果运用效率。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

支持列入项目库、具有实用价值的交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项目,适当支持交通关键技术、材料、装备等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

1、新技术(产品)、交通信息化、交通标准化以及科技管理与服务成果的应用推广。

2、公益性、基础性以及具有重大关键核心应用技术的研究,新材料与新产品研发等。

3、其他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

(二)信息化建设项目

优先支持列入我市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以及智慧交通建设规划的项目,支持具有实用价值的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

1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重点围绕行业管理、执法、服务水平的提升。

2、促进智慧交通建设的基础性信息化项目。如基础性专网建设,感知系统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等。

3、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信息化项目。

4、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资源共享、业务协同项目。

5、其他有利于促进行业信息化,提高工作效能,实用性较强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各项条件,并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择,充分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市场导向功能。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市局科技处每年年初根据部、省、市交通运输相关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结合省市交通运输发展需求,编制本年度科技与成果转化、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对本级范围内申报项目认真进行组织申报和预审,严把项目质量关。按照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向县、区交通运输局申报。县、区交通运输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实质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加盖公章后上报。项目申报实施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管理制度。

县、区交通运输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直接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盖单位(部门)公章的申请书纸质文本。

第九条 市局科技处会同局财审处根据申报情况,建立由省内交通技术、经济和管理类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材料组织评审,并执行评审回避制度。专家组按规定要求审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必要时开展实地勘察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并出具明确的书面评审意见。

重大专项由市局科技处会同局财审处根据项目内容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专家开展可行性论证后报局长办公会确定。

部、省、市财政资金已经补助过的项目、科研效果或信息化项目使用不理想或意义不大的项目,均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第十条 市局科技处会同局财审处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并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或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集中采购指导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需进行招投标的,按国家和省、市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使用、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方式进行分配。经公示无异议项目,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

(一)单个信息化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重大专项补助,报局长办公会议定。

(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

(三)基础性、公益性较强的应用技术研究和新材料新产品研发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十四条 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原则上单位自筹;市交通运输局给予经费补贴的项目,实行一次审定,当期支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县、区交通运输局、各直属单位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部门)根据项目申请报告和管理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跟踪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市局财审处、科技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包括项目执行、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已申请获得专项资金补助,但未能如期完成验收的单位,三年内不再给予本单位(部门)项目申报资格。信息化建设项目已申请获得专项资金补助,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的单位,将取消本单位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交通运输局追回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局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