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连交路执〔2024〕656号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
个人 |
姓名 |
颜世青 |
身份证件号 |
3207231973****5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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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江苏省灌云县龙苴镇杨范村东南庄65号 |
联系电话 |
15355457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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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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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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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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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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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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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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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1月15 日16点12分,当事人颜世青驾驶车辆苏GD21165(绿)在海州区人民路汽车总站前,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经查,当事人颜世青驾驶车辆苏GD21165(绿)在连云港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在连云港市运输1名乘客到海州区连云港站,车费通过滴滴出行平台结算。车辆苏GD21165(绿)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据有:检查现场视听资料(光盘)壹份、乘客手机滴滴出行APP拍照照片壹张、协查通知书回执壹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连交路执〔2024〕408号)壹份、身份证信息复印件壹份、行驶证(苏GD21165(绿))和驾驶证信息复印件壹份、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查询截图壹份。
2025年2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连交路执〔2024〕656号,明确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利,本机关逾期未收到当事人对拟处罚意见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颜世青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对当事人处以 3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3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 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1
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颜
世青在检查现场拒不配合执法调查,且是第二次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
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查获,本机关决定参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肆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账号955883110790084019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1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