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对辖区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6个月后未投入营运车辆的货运业户(详情附后)进行公告注销,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业户明细表.xls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