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公 告
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号:连交路执〔2024〕656号
颜世青: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颜世青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2024年11月15日16点12分,当事人颜世青驾驶车辆苏GD21165(绿)在海州区人民路汽车总站前,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经查,当事人颜世青驾驶车辆苏GD21165(绿)在连云港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将1名乘客送到海州区连云港站,车费通过滴滴出行平台结算。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查看乘客手机,显示当事人颜世青滴滴天数170多天,行程单数2400多单。经查,车辆苏GD21165(绿)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颜世青在检查现场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本机关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协查通知书,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回执,证明颜世青自2024年5月24日在“滴滴车主”平台注册驾驶员,并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截至2025年1月2日,累计完单3101单。另查明,当事人颜世青于2024年7月2日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并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当事人颜世青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累计85单,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依法下达处罚决定。当事人颜世青系第二次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本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查现场视听资料(光盘)。2、乘客手机滴滴出行APP拍照照片。3、协查通知书回执。4、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连交路执〔2024〕408号)。5、身份证信息复印件。6、行驶证和驾驶证信息复印件。7、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查询截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 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颜世青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颜世青在检查现场拒不配合执法调查,且是第二次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查获,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颜世青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给予警告、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警告、罚款壹万元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人: 尹丽 联系电话:0518-85521841邮编:222000
联系地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139号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连交路执〔2024〕656号违法行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通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