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经查,连云港市新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所属多个教练场地总面积、利用率及训练项目设施设备不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2013)要求的情形,现责令其限期整改,具体项目和整改期限如下:
一、新海路训练场教练场地总面积以及训练项目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整改期限为90天。整改通知书编号:连交执整改字〔2025〕030002号。
二、中云训练场教练场地利用率不符合要求,整改期限为90天。整改通知书编号:连交执整改字〔2025〕030003号。
三、锦屏训练场教练场地总面积以及训练项目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整改期限为30天。整改通知书编号:连交执整改字〔2025〕030004号。
具体项目的整改期限以《整改通知书》为准,在问题未整改完毕前,应当落实相应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相关整改结果,将视整改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