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凡超过有效期即属于无效证件。
下列(详见附件)经营者所持有的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且尚未提出换证申请,现依法予以公告。
1.公告期:60天。
2.换证申请地点: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地址:连云港市凌洲东路9号,电话:0518-85869006),经营者可在公告期内前往办理。
3.逾期处理:公告期满后,对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我局将依法集中注销其道路运输证件。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