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超过有效期即属于无效证件,应予以注销。
下列经营者(详见附件)所持有的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已过期,且尚未提出换证申请,现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
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内相关经营者可至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地址:连云港市凌洲东路9号,电话:0518-85868069、85869006)办理换证事宜。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