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航道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06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第一条机房内计算机应使用经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的防病毒产品并定期下载病毒特征码对杀毒软件升级,确保计算机不会受到已发现的病毒的攻击。

第二条机房管理人员应确保物理网络安全,防范因为物理介质、信号辐射等造成的安全风险。 

第三条网络中心设备应采取安全控制技术,应采用防火墙、IDS等设备,机房管理人员定义并备份策略,实现对网络安全进行防护。

第四条使用漏洞扫描软件扫描系统漏洞,关闭不必要的服务端口。

第五条设置应用系统强口令策略,防止系统口令汇露和被暴力破解。

第六条确定系统补丁的更新、安装、发布,及时堵住系统漏洞。

第七条采用关键字过滤技术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传播反动、黄色和敏感信息。 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工作人员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第八条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第九条加强对单位的信息发布和BBS公告系统的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第十条一旦发现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在信息发布的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将一律不予以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