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市场,有效遏制内河港口码头“未批先建”行为,保障港口工程基础设施和营运安全,促进内河航运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江苏内河港口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江苏省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江苏省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7月8日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
附件1:
江苏省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市场,有效遏制内河港口码头“未批先建”行为,保障港口、航道工程基础设施和营运安全,促进内河航运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江苏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范围
在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内河Ⅱ级和Ⅲ级航道水域的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占用港口岸线但未取得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或已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但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未通过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已实际开工建设或已建成违规经营的经营性港口码头为本次整治工作范围。
其他经营性内河码头由各市交通运输局参照本方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工作目标
1、各市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对辖区内重点水域“未批先建”港口码头摸底核查分类,督促项目单位整改违规行为,到2017年4月底前全部整治到位;坚决遏制港口码头工程“未批先建”行为,确保2016年7月1日之后不再出现新的“未批先建”港口码头项目。
2、推进依法治港,完善事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港口建设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所有港口建设工程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保障港口航道工程基础设施和营运安全,促进内河航运健康发展。
三、整治工作原则
(一)依法整治,从严整改。进一步强化法制思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纳入本次整治范围的港口码头进行认真核查,严肃查处,绝不姑息。依法可以补办手续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标准,按照“先处罚再补办手续”的程序,依法督促违法违规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走过场。确保执法依据准确,方法措施到位,敢于碰硬,一抓到底。
(二)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各市交通运输局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提请地方政府牵头会同发改、水利、公安、规划、环保、土地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并具体负责“未批先建”港口码头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推进。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和航道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协调推进,形成合力,建立水陆联查、部门联动机制,联合开展执法行动。
(三)结合实际,综合治理。通过集中整治,将“未批先建”港口码头项目限期整改到位,依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履行相关补办手续的程序。同时,统筹考虑港口岸线有序开发和本地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把治理内河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与加强岸线保护、航道整治、规范航运秩序等相结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采取措施坚决遏制港口新建项目“未批先建”行为的发生。
四、整治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7月9日~7月20日)
1、细化整治工作方案。各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本工作方案要求,按照专项整治活动的目标、范围和原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整治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倒排推进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2、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各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召开会议或印发文件等方式,进行动员部署,并在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宣贯港口航道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告知港口码头“未批先建”项目单位补办条件和整改相关程序,督促项目单位主动整改、认真整改、抓紧整改,确保按时达标。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7月21日~7月31日)
1、建立项目台账。各市交通运输局要组织对辖区内列入本次整治范围的“未批先建”港口码头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按照“一码头、一档案”的要求,摸清具体建设阶段、报批手续办理情况及基础资料等是否齐全等,并整理、汇集、分类形成“未批先建”码头资料档案库和整改台账,填写辖区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情况核查表(见附表1)及本阶段工作总结于7月25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
2、制定分类办理原则。各市要对列入本次整改范围的“未批先建”港口码头进行分类整理,对符合港口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项目,经过整改达到法定办理条件的,在抓紧完善各有关前置条件后,及时依据法定的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所有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项目,要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经第三方检测评估合格后方可补办质量监督相关手续。对无岸线使用许可手续的,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和省厅苏交港〔2012〕84号实施意见等要求,取得航道、海事管理机构等前置意见后,依法补办岸线使用许可;对无安全条件审查、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手续的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苏交港〔2014〕39号《关于贯彻落实部分港口建设项目下放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及苏交港〔2015〕1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项目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等要求,在抓紧完善各有关前置条件及项目核准手续后,依法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6年8月1日~2017年4月30日)
1、依法从严整治。对于本次工作范围内在建的危险货物港口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在建的其他港口码头(危险货物港口码头除外),如在整改落实阶段结束后仍未完成整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停止建设。已建成违规经营的港口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立即停止违规作业;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整改通知书;并对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项目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未批先建”港口码头采取措施禁止船舶靠泊作业。
2、依法补办手续。“未批先建”的港口码头项目单位应制定整改工作计划,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抓紧完善各有关前置条件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经整改,项目符合初步设计审批(危险货物码头项目还需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或竣工验收条件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项目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后,可相应补办后续初步设计审批或竣工验收等手续,补办手续不能降低标准。
本阶段每月30日前将当月整治工作总结和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表(见附表2)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
(四)督查总结阶段(2017年5月1日~7月31日)
1、加强跟踪督查。各地交通运输局应当对整改工作进行全面跟踪检查,省厅港口、省地方海事和省厅航道局进行联合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巩固整改工作成效。对2017年4月30日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在建港口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责令项目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不予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投入营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码头单位立即停止营运,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禁止船舶靠离泊。航道管理机构结合航道整治,遏制占用、损坏航道岸线、边坡等行为。
2、全面回顾总结。各市交通运输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具体经验、做法,并于2017年7月31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将全面总结,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2017年9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交通运输局要成立由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港口、海事、航道等部门共同参加的本地区重点水域“未批先建”港口码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专题向地方政府报告,取得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支持,提请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港口、海事和航道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要形成联动机制,建立港口、海事、航道定期联系制度,并明确分工,倒排计划,落实责任,确保按照时间进度完成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从严落实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港口建设规范的要求从严落实整改。在完成处罚后,督促每一个违规项目对照整改通知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问题不查清楚不放过,对发现问题处理不到位不放过,对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在审批手续补办上必须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在标准上从严把关,严禁擅自降低标准。
(三)主动做好服务。要深入基层,了解项目在补办手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帮助码头项目单位加快落实整改措施。前一手续办完后及时指导办理下一个手续;可以同时办理的手续,指导码头项目单位并联办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加快补办手续的审批进程。
(四)加强信息对接。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所在地交通运输局应指导“未批先建”港口码头项目单位制定整改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员,实时跟踪整改进度,并制定项目整改推进进度表,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每月28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整理、汇总。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情况整改工作推进情况表》每月30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各市交通运输局要建立跟踪巡查制度,对各项目整改进程信息实时更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专项行动进展顺利,确保违规项目整改到位。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会同省地方海事局和厅航道局对各市整改推进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建立长效机制。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港口建设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完善日常巡查机制、部门联动机制、目标考核机制、过错追究机制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新建港口项目的服务监管,严格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将所有项目审批信息纳入全省港口资源信息库,实时跟踪督查,从源头上杜绝新的违规行为发生。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今后新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规范和加强港口建设市场管理,坚决杜绝新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