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交 通 厅
江 苏 省 电力工业局
江 苏 省 邮电管理局
苏交航(1996)23号
关于颁发《江苏省架空电力、电信线跨河净高尺度》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供电(电业)局、邮电(电信)局:
《江苏省架空电力、电信线跨河净高尺度》已经有关专家审查评价通过,现决定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省交通厅、省电业局、省邮电管理局于1963年制定的《跨河架空输电线净高标准》同时废止。
新的跨河电力、电信线净高尺度对各类运输、军用等船舶的现状和发展均作了考虑。由于工程船舶的吊臂较高,当作业高度不能满足本通知所列最大船舶空载高度要求时,工程作业部门应与电力、电信部门协商,必要时由电力、电信部门采取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电力、电信部门新建和改建架空电力、电信线跨越通航河流时,在设计阶段应向航道部门搜集、核对所跨越航道的名称、等级、通航水位等内容,并向航道部门办 理审批手续。跨越二至四级航道须报省航道主管部门审批;跨越五至七级航道须报设区的市航道主管部门审批;跨越等外级航道须报县(市)航道主管部门审批。
特此通知。
附:《江苏省架空电力、电信线跨河净高尺度》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江苏省架空电力、电信线跨河净高尺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标准》(BGJ139-90)第4.2.1条“电力、电信过河线、水文测验及其他水上过河缆索等架空缆线的净 高,应按缆线夏季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计算,其净高值应不小于最大船舶空载高度加安全富裕高度之和“,架空电力、电信线跨河净高尺度需满足 下式: H>=H1+H2 H-气温40度时裸导线弧垂最低点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最小垂直距离(M) H1-最大船舶空载高度(M) H2-安全富裕高度(M)
2、最大船舶空载高度(含特种船舶或船舶承担特种运输任务、船舶跨航道等级航行时的空载高度及帆船、渔船进入内河航行时的桅杆高度)应按表1所列数值取用。
最大船舶空载高度H1 表1
航道等级 Ⅱ Ⅲ Ⅳ Ⅴ Ⅵ Ⅶ 等外
H1(m) 17.0 16.5 16.0 12.5 9.0 8.5 8.0
3、架空电力、电信线在气温40度时裸导线对最大船舶空载高度的安全富裕高度应不小于表2所列数值。
安全富裕高度H2 表2
电力线 电信线
电压等级(KV ) 1-10 35 110 220 500
H2(m) 1.5 2.0 2.0 3.0 6.0 1.5
4、江苏省河内航道技术等级详见交工发(1993)1277号《关于江苏省京航河运等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4)12号 《关于江苏省5至7级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附件及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航(1994)7号《关于发布江苏省等外级航道的通知》附件1。
5、航道通航水位详见苏交航(1994)7号文附件3(1)及附件3(2)。
6、交通部交工发(1993)1277号《关于江苏省京杭运河等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中明确灌河的“武障河闸至灌河口段77.5公里为三级标准航道。跨 河、过河建筑物的建设标准应考虑通海轮的需要。”当架空电力、电信线跨越此段航道时,其最大船舶空载高度由省交通厅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