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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24/2020-00040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交通局 发文日期: 2020-07-09
文号: 连交〔2020〕135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的通知
内容概览: 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
时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7-15 11:00:30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部省关于加强对交通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和完善交通工程建设机制体制相关部署,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单位专业履责管理能力

(一)建设单位多形式组建,从严管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可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建的独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或委托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建设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建独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机构承担本地区交通工程建设职能。建设单位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按照要求实行核备制度,单位组建情况,在组织完成初步设计编制前,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江苏交通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报市交通运输局核备。

(二)规范建设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独立的综合(纪检)、计划(合同)、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与工程管理相适应的职能部门。国家和省重点港口建设项目、省干线航道项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等,其工程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总人数的60%(船闸项目为70%),其余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总人数的50%。单位负责人及综合、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分别具备相应同类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担任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的或企业法人代表担任建设单位负责人的,应当设立常务副指挥作为项目业务负责人,并满足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二、加强对建设单位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在质量监督、安全检查、建设市场督查检查中,应将建设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情况、管理人员实际配置情况、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合同履约情况等作为检查内容。

(二)落实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机制。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依据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检查结果、处罚决定、奖惩通报等相关信息,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对建设单位法定义务履行进行评价,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上年度的信用评价工作。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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