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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24/2020-00110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交通局 发文日期: 2020-10-30
文号: 连交〔2020〕232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完善辖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运行和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完善辖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运行和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1-03 17:26:05

连交〔2020〕232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完善辖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运行和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船舶水污染物治理的工作部署,按照市领导批示要求,我局编制了《连云港市完善辖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运行和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0月30日

连云港市完善辖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运行和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


为全面准确履行《水污染防治法》赋予的工作职责,扎实推进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交水发〔2020〕17号)、《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关于印发完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运行和联合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办〔2020〕71号)等文件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辖区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意见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扎实推进我市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逐步理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有效衔接和运转机制,全面推广应用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现船舶水污染物从产生、接收、转移到处置的全链条、闭环管理,做到依法合规处理。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港口码头所在县区政府是做好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认真抓好落实,要牵头组织所属的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城镇排水等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共同理顺并推动辖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的有效运行机制,加快推广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加强与市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共享,协同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合执法机制。市级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加强条线工作指导,共同打击各类船舶污染物违法违规排放和处置行为。

(二)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各县区政府要根据辖区航道里程、码头数量和船舶流量等情况,统筹规划,在内河码头发展规划的框架内,进一步完善辖区港口码头以及公共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协调做好港城之间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衔接,切实满足辖区船舶水污染物送交和接收处置的需求。强化源头管理,督促港口码头严格落实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主体责任。积极引导第三方企业参与辖区船舶水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工作。研究出台鼓励、激励政策与措施。

(三)坚持明晰责任、严格监管。各县区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的监管主体和监责任,建立健全预防偷排漏排、非法转运处置的监管机制。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依托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做到船舶水污染物“应交尽交”和“应收尽收”,依法合规处置。市交通运输局完善船舶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机制。市级各部门协助各县区政府做好违法查处,加强联合执法。

三、工作举措

(一)进一步完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统筹规划建设辖区船舶水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督促辖区港口码头按照《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通知》等规范和文件要求,增加配备船舶垃圾接收箱(桶)、船舶含油污水接收桶(柜),建设一定规模的船舶生活污水固定接收设施并配备岸上接收接头、接收软管、液位计、流量计、污水提升泵或自吸泵等,具备靠港作业船舶送交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应收尽收”的能力。港口码头建设的水污染防治环保设施应当通过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验收,取得环保认可。对不具备污染物“应收尽收”能力的港口码头,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按要求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当责令暂停码头作业。内河三级以上干线航道上的水上服务区、交通运输和水利部门管理的船闸(待闸区)等,均应当按要求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提供免费接收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

各县区政府牵头组织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城镇排水等部门建立长效制度,将上岸的污染物处置纳入城市管理。加强辖区内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的使用管理,督促做好正常使用,督促港口码头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船岸依规交接和“先交船舶水污染物再装卸作业”等规定,推动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设施与城市公共转移、处置设施的无缝衔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全过程顺畅运行和闭环管理。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船舶执法巡查,督促船舶及时依规上岸交纳污染物。

1、船舶生活垃圾处置。按规定将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储存,并及时送交至岸上生活垃圾接收设施或水上流动接收点。指导港口企业、第三方接收单位以及公共接收单位主动接收船舶生活垃圾。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接收点接收到的船舶生活垃圾实施管理,由其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转运并纳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进行处置。

2、船舶生活污水处置。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收集和处理船舶生活污水。督促船舶使用污水储存柜收集生活污水,并将收集到的生活污水集中送交上岸依规处置。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等船舶水污染物接收点接收到船舶生活污水后,直接纳入市政管网的,应当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城市生活污水实施管理;通过污水车或船转运至有关市政管网、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置的,接收转运单位应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接入或转运至工业集中区等非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置的,接收转运单位应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3、船舶含油污水处置。督促船舶严格按照规定收集储存产生的含油污水并集中送交上岸依规处置。含油污水通过船舶或其他设备预处理的,预处理后的水应按规定处置。岸上转移处置期间,船舶含油污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各县区政府督促船舶污染物接收点接收到含油污水后,按规定转运并督促送交至有相应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理。经处理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含矿物油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HW08类实施管理。

4、船舶洗舱水处置。按照三部委办公厅《关于建立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二、分类管理”的要求执行。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规定洗舱并送交洗舱水,港口码头按规定接收船舶洗舱水;不具备接收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和洗舱站进行接收,不免除码头接收主体责任。不具备自行洗舱能力的船舶应当到洗舱站进行洗舱。靠泊相应船舶的码头应将洗舱水接收能力纳入码头防污染能力评估,建设并完善与码头作业品种和吞吐量相适应的洗舱水接收设施。

(三)全面推广应用接收转运处置电子联单系统

加快推广应用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各县区政府督促辖区内关联企业于今年年底前按要求安装使用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对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的,及时纠正,并指导所属各部门加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的监管,对发现违反船舶水污染物收集、送交、接收、处置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调度和跟踪督办,对照该工作方案具体要求,尽快研究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工作方案。

(二)强化部门协同。船舶污染物收集处置涉及船、港、城三方面和收集、送交、转移、处置等四个环节,监管涉及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镇排水、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各县区政府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建立本辖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联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定期开展工作会议,形成推进合力,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市级主管部门要发挥条线指导协调作用,主动帮助协调解决船舶水污染治理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教育宣传。此项工作要求高,任务重。各县区政府要安排专人督导,加大对内河航道沿线地区的宣传教育,印发宣传标语,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宣传,确保船舶港口知法守法,依规守规。

抄送: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