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文件
首页 业务文件
索引号: 14252524/2019-00114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交通局 发文日期: 2019-11-20
文号: 连交〔2019〕281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览: 深入推进机动车维修行业“放管服”改革,开展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
时效: 有效

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2-06 17:41:26

连交〔2019〕281号

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

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运输管理处:

为切实加强全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机动车维修行业“放管服”改革,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机动车维修市场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和《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指南》(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当前无需进行备案。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备案。许可期限已经届满仍继续经营或未经许可及拟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已取得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机动车维修”或者“汽车维修”或者“摩托车维修”等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二、职责分工

机动车维修备案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实施的原则,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市运管处、市各运管所分别负责市区(不含赣榆区)一二类、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涉及行政处罚的,将相关证据移交违章处理部门统一实施。

三、工作内容

(一)备案工作流程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2),准备备案材料。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所在地备案机构报送备案材料。 

3、备案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编号归档,送达《连云港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告知书》(见附件3);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或当场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备案机构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备案后,备案机关不再发放备案证明或回执。机动车经营者可通过查询有关网站已公布的名单获取已经备案的信息,也可向备案机构复印或下载打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备案机构应及时在各地政府网站或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二)提交材料清单

1、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等相关材料。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关人员的身份等相关证明材料。汇总表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岗位工种、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内容。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汇总表信息包括: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规格、设备生产厂家、设备数量、设备配备方式(自有或外协)。证明材料包括: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外协合同协议。

5、维修管理制度等材料,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等《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相关制度。

6、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和《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第27条的规定执行。

7、连云港市机动车维修经营承诺书(见附件4)。

对于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办理危货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备案的,按照指南第十、十一条规定办理。

(三)备案编号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编号由行政区号码(6位数字:新浦区320705、海州区320706、连云区320703、开发区320702、云台区320704、赣榆区320707、东海县320722、灌云县320723、灌南县320724),年月(6位数字)、类型代码(1位数字,1代表一类企业、2代表二类企业、3代表三类企业;4代表摩托车一类企业、5代表摩托车二类企业)和顺序号(3位数)组成。例如:市运管处办理新浦区某二类维修企业2019年11月申请第一个备案,备案编号为:320705 201911 2 001。

(四)启用备案专用章

各县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作本辖区备案专用章。市运管处负责制作市区备案专用章:“连云港市运输管理处备案专用章(X)”,X为使用单位编号:市运管处(1)、新浦所(2)、海州所(3)、连云所(4)、开发区所(5)、云台所(6)。

(五)互联网办理备案有关要求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既可以到注册地所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机动车维修备案,也可以关注“江苏运政服务”公众号,通过微信端申请网上备案。

1、对于首次办理备案(或变更的),应在线填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需要附送指南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2、对于办理危货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备案(或变更的),应在线填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需要附送指南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3、对于办理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备案(或变更的),应在线填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需要附送指南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扎实开展。机动车维修备案工作是深入推动机动车维修行业“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加快政府监管方式转变,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升机动车维修行业为民服务水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推进备案制度落地,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行业有序发展。

(二)提升服务,强化管理。要以此次备案管理工作为契机,对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开展摸底调查,将机动车维修备案工作与核查行业基础信息、清理运政在线基础数据、强化行业市场监管、完善内部行政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要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分级建档和管理,对辖区范围的机动车经营业户分别建立业户基础档案、备案后核查档案、安全监管档案。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单位要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的重点内容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备案事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等业务标准要求,以及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维修经营活动等。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依法依规给予通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停业整顿等处理措施。

附件:1、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指南

          2、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3、连云港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告知书

          4、连云港市机动车维修经营承诺书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1月20日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印发

附件1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指南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两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含分支机构和连锁网点),应遵守本指南。

第二条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的机构(以下统称备案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备案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经营范围中有“机动车维修”或者“汽车维修”或者“摩托车维修”等项目(具体见《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的工商营业执照后,到经营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备案机构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当前无需进行备案。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到原许可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机构进行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在其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简称连锁总部)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后,为本企业的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简称连锁网点)到其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机构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编号由行政区号码(6位数字)、年月(6位数字)、类型代码(1位数字,1代表一类企业、2代表二类企业、3代表三类企业;4代表摩托车一类企业、5代表摩托车二类企业)和顺序号(3位数)组成。例如:南京市建邺区办理某二类维修企业2019年6月申请第一个备案,备案编号为:320105 201906 2 001。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流程如下: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准备备案材料。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通过江苏运政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备案,也可向所在地备案机构办事大厅窗口附送备案材料。网上办理备案与办事大厅窗口办理效力等同。

3、备案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或当场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4、备案机构应及时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备案机构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不进行事前实地核查。

第七条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类别、备案机构、备案编号。江苏运政在线系统应及时将本条数据信息推送江苏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者经营地非跨区的迁址,应向原备案机构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等材料,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对于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办理备案手续。

对于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只需要向原备案机关重新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备案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等相关材料。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关人员的身份等相关证明材料。汇总表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岗位工种、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内容。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汇总表信息包括: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规格、设备生产厂家、设备数量、设备配备方式(自有或外协)。证明材料包括: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外协合同协议。

5、维修管理制度等材料,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等《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相关制度。

6、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和《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第27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不需要1-6项通用要求的备案材料),附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2、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3、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

第十二条互联网办理备案有关要求:

1、对于首次办理备案(或变更的),应在线填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需要附送本指南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2、对于办理危货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备案(或变更的),应在线填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需要附送本指南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3、对于办理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备案(或变更的),应在线填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需要附送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备案后,备案机关不发放备案证明或回执。机动车经营者可通过查询有关网站已公布的名单获取已经备案的信息,也可向备案机构复印或下载打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附件2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首次备案 □备案变更)

经营者名称

(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经营地址

××省(区、市)××市(州)××县(市、区)××街(镇、乡)××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个体不填写此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个体填写经营者,企业填写法人任命的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传真



企业性质

□国有   □集体   □私营   □ 外资 (国别     )

经营类型

□综合修理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授权维修      □其他(      )         

    □连锁经营

经营范围

业务类型

□汽车维修

□摩托车维修

□其他机动车维修

业户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项目种类

一类

□大中型客车维修  □大型货车维修  □小型车维修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可多选)

二类

□大中型客车维修  □大型货车维修  □小型车维修   (可多选)

三类

□综合小修 □发动机维修 □车身维修 □电气系统维修 □自动变速器维修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汽车润滑与养护 □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

□曲轴修磨 □气缸镗磨 □散热器维修  □空调维修 □汽车美容装潢  □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可多选)

其他备案材料

通用要求

□ 1.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 3.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 4.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 5.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 6.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特殊要求

□ 7.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等相关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

□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

□ 9.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

□ 10.安全操作规程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

□ 11.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 12.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 13.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承诺书(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本经营者声明:

1.已知晓《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等国家机动车维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知晓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要求和备案要求;

2.所提供的备案材料信息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案材料齐全;

   □ 备案材料不齐全,请补充: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复核(签字):

备案编号:

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1)请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填写此表;(2)其他备案材料:维修经营者备案应依法提交第1至6项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还需提交第7至10项材料,维修连锁经营服务者还需提交第11至13项材料;(3)承办人是指备案机关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的工作人员,复核是指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并备案编号的工作人员;(4)办理备案变更的,仅需填写变更事项,并与原备案表一并存档。

附件3

连云港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告知书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两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及相关法规、规章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现将机动车维修备案及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从事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等法律法规及标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监督。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办理备案手续。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处理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质量保质期和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等内容,保障车主知情权。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符合自身实际且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工种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类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设备设施检查维护制度、试车规定等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主要针对生产过程中的人身伤害及火灾事故等,并进行演练。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环境保护制度,采取环境保护相关措施,按规定处置废物、废水、废气和粉尘等;并保持经营场所整洁有序。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依据消防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细化操作内容;配置充足的灭火器、黄沙桶等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状况并保持有效,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行业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维修作业,确保维修治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8、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如实填报、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至汽车维修电子档案健康系统。

备案管理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连云港市机动车维修经营承诺书

本单位自愿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现针对备案事项,承诺如下: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等法律法规及标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监督。

2、维修车辆停车场、生产厂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环保措施等条件符合备案要求,所提供的备案材料信息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签名、印章真实有效。

3、在本单位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办理备案手续。

4、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处理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质量保质期和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等内容,保障车主知情权。

5、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符合自身实际且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工种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类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设备设施检查维护制度、试车规定等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主要针对生产过程中的人身伤害及火灾事故等,并进行演练。

6、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环境保护制度,采取环境保护相关措施,按规定处置废物、废水、废气和粉尘等;并保持经营场所整洁有序。

7、依据消防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细化操作内容;配置充足的灭火器、黄沙桶等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状况并保持有效,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8、按照行业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维修作业,确保维修治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9、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如实填报、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至汽车维修电子档案健康系统。

10、如未做到以上承诺,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