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24/2019-00106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 2019-10-21 |
文号: | 连交〔2019〕254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港口业务备案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连交〔2019〕251号
关于港口业务备案及事中事后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实行备案管理,为进一步明确备案业务办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等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经营备案手续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服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经营活动。
港口服务经营人持有“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或者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港口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须在2019年11月30日前重新申办备案手续(港口经营许可证在2019年11月30日前到期的,须在有效期届满前申办备案手续)。
(一)备案业务范围
1、船舶港口服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2、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业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维修业务。
(二)备案办理程序
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备案,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见附件1),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见附件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向申请人下达准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备案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可以在期满前重新申请备案。港口服务经营人的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终止经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经营的手续。
二、规范港口服务经营市场
(一)规范港口服务经营行为
港口服务经营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公正、准确地从事经营活动,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港口服务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二)加强港区的安全管理
港口服务经营人进入港口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港区以及各港口经营人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各港口经营人的现场管理,避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不得在港区内码头现场进行实物交易、严禁夹带危险物品进出港区、严禁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港口经营人要通过签订管理协议、发放通行证等方式督促港口服务经营人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明确相关部门(专人)负责协调管理港口服务经营活动,确保港口生产安全。港口服务经营人进入港区从事相关业务须携带备案凭证备查,港口经营人发放进港通行证的有效期应与备案凭证一致。
(三)营造公平有序港口服务市场环境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服务经营人进入港区现场从事相关业务进行规范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明确港口服务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港口服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制度、具备的条件以及需要履行的程序,并公开对外发布;港口经营人应当为港口服务经营主体提供公平、公开的经营环境,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歧视港口服务经营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变相阻碍、拒绝具备条件的港口服务经营人从事港口服务经营活动。
港口服务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三、加强对港口服务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港口服务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港口服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从事港口服务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处理。港口经营人发现未经办理备案手续从事港口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驱离港区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港口服务经营人对以不正当手段歧视阻碍其守法合规从事港口服务经营活动的港口经营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局举报。
(二)建立港口服务市场信用管理制度
市交通运输局将建立港口服务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港口服务经营人存在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扰乱港口服务经营市场秩序、不服从港口经营人正当管理的行为将被纳入港口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并对外公示;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服务经营人和主要责任人,纳入“黑名单”并对外公布:
1、违规从事港口服务经营活动,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2、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许可被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备案许可文件被行政处罚的;
3、违规违章经营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的;
4、主要责任人员因违反港口经营相关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设立港口服务市场业务的投诉举报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在机关纪委和港务管理处分别设立投诉举报电话85817898、82387330,邮箱:lyggkjgac@126.com,接受任何单位和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的举报投诉。举报受理、承办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调查核实,并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四、其他事项
请各港口经营人于2019年10月31前,将明确的专门负责本单位港口服务经营活动协调管理的工作部门和联系人名单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各港口经营人对在本单位经营区域从事港口服务经营活动的港口服务经营人建立花名册,并于2019年11月底前一并报送,新增的港口服务经营人,应当于次月15日前报送。
附件:1. 备案申请表
2. 申请材料目录
3. 准予备案通知书样式
4. 港口服务经营活动协调管理联系人
5. 港口服务经营人花名册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行政服务处,李启通,电话:82387167,15062964525
港务管理处,孙瑞,电话:82387330,15705150119)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印发
附件1
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
以及港口理货业务备案申请表
港口经营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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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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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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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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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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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的港口经营业务种类 |
一、船舶港口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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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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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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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以及港口理货业务
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共性申请材料: 1. 港口备案业务申请表和信用承诺书 2. 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4. 公司管理机构的组织、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及港口 经营人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5. 公司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6.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注:《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信息待实现共享后,由许可机关在线查询获取,不再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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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 港口服务 |
1、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 |
1.为船舶提供岸电 1.1 提供岸电供应设施的合格证明材料。 |
2、为船舶提供生活品供应服务 |
2.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 2.1 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生活品供应的,应当提供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明(供应生活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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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船舶提供物料供应服务 |
2.2无附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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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船舶提供燃料供应服务 |
3.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油料供应 3.1 使用固定设施的,应提供水域设点批准文件; 3.2 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 3.3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燃料油除外); 3.4 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油供应的,还应提供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批准文件; 3.5 与业务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并经专家审查); 3.6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编制完善,供油操作人员应当有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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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船舶提供水上船员接送服务 |
4.船员接送服务 4.1 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 4.2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及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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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服务 |
5.船舶污染物接收 5.1 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提供至少一艘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的中国籍船舶的证明材料; 5.2 从事生活污水接收的,应提供生活污水去向说明和处理单位的资质证明; 5.3从事垃圾接收的,应提供与城市环卫部门签订的有效运输和处理协议;使用车辆从事船舶垃圾接收的,应提供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的有效证明材料; 5.4 从事船舶油污水接收的,应提供油污水去向说明和处理单位的资质证明; 5.5 从事船舶洗舱水接收的,应提供洗舱水去向说明和处理单位的资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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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 |
6.围油栏供应 6.1 提供围油栏技术规格、数量等资料; 6.2 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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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 |
1、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 |
7.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 7.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7.2 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设施、设备及港口机械汇总表及有效检验证明材料; 7.3 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 7.4 有效的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合同; 7.5 有效的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维修资质证书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
三、港口理货业务 |
(一)共性申请材料: 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 4. 经营人管理机构组成、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 证明); 5. 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 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7.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按规定应经专家审查的需提供专家审查意见)。 个性申请材料 (二)个性申请材料 7.港口理货服务 7.1 港口理货经营人基本情况介绍; 7.2 与港口理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注册资本及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管理人员、港口理货人员的登记表和有效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学历证书和工作经验证明等); 7.3 与港口理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业务章程、理货规程、管理制度及劳动安全保障制度; 7.4 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7.5 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港口理货信息系统证明材料及信息系统和相关技术设备证明材料。 |
附件3
准予备案通知书
(连港经备字〔2019〕XX号)
XXXXXXXXXXXXXXXXXXXX:
你单位于XXXXXX年XX月XX日向本机关提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业务备案申请,经形式审查,该申请符合备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机关决定准予备案,备案具体内容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备案有效期:XXXX年XX月XX日。
行政机关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附件4
港口服务经营活动协调管理人员名单
港口经营人名称:
人员类别 |
姓名 |
职务 |
手机 |
备注 |
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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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
||||
具体联系人 |
注:本表由码头、仓储等港口经营人填写;港口服务经营活动协
调管理人员是指码头、仓储等港口经营企业中负责协调管理
港口服务经营活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附件5
港口服务经营人登记花名册
港口经营人名称:
序 号 |
服务经营人名称 |
服务种类 |
是否 备案 |
备案 有效期 |
首次登记 时间 |
是否签订 管理协议 |
其他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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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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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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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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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注:1、本表由码头、仓储等港口经营人填写;
2、服务种类指港口服务经营人在港口经营人工作场所所提供的服务种类(如为船舶提供岸电、燃料、
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等服务);
3、是否备案指是否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经营备案手续;
4、首次登记时间指港口服务经营人首次到港口经营人营业场所从事服务经营活动的时间;
5、是否签订管理协议是指港口服务经营人是否与港口经营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