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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24/2010-00007 信息分类: 其他 /决议
发布机构: 市交通局 发文日期: 2010-05-24
文号: 连交〔2010〕131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连云港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意见》的请示
内容概览: 为严格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公路建设发展成果,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时效: 有效

关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连云港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意见》的请示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5-24 00:00:00

连交〔2010〕131号签发人:程广宇


关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连云港市车辆

超限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意见》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严格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公路建设发展成果,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07]596号)、《江苏省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意见》(苏交公[2006]1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连云港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意见》,现随文上报,请予审核并印发实施。

  特此请示。

  附件:《连云港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意见》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闫建立,电话:85817229)





主题词:治超意见请示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0年5月24日印发

附件:


连云港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意见


  为严格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公路建设发展成果,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07]596号)、《江苏省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意见》(苏交公[2006]1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坚持巩固成果、依法严管、重点突破、有效推进的工作原则,按照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采取堵、疏、卸、拆等一系列强有力的举措,进一步全面强化我市治超工作,坚决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维护好公路的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重点打击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和超限30%以上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确保我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6%以下。

  二、强化治理基础管理,完善政府主导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加强对全市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完善由政府主导的治超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连云港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及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委、安监局、物价局、农机局、法制办、纠风办、工商局、质监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治超工作例会,通报各地、各部门治超情况,分析问题,协调解决治超工作中的突出矛盾。

  各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将治超站点的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在资金上给予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质监、农机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要成立专门队伍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利用治超站点与公安卡口开展联合执法,从而形成分工合作、聚力攻坚的治超工作机制。

  宣传部门要坚持和配合治超宣传工作,对重大活动、重要案件,应当协调媒体统一口径,充分报道治超先进做法和典型案例,有重点进行舆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既要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行为,又要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治超职责。

  三、强化源头管理,完善车辆生产、改造和货物配载监管机制

  (一)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等货物集散地、生产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以下简称为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对货源企业装载、配载行为进行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公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对货源企业的检查,依法整治并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装配载行为,并建立重点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巡查制度,有条件的逐步建立派驻制度,监管和检查运输装载行为。

  (二)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国家许可、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农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辆(含变型拖拉机)制造、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把车辆合格证审批关。坚决查处违法生产或改装企业及产品,一经发现,由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车辆,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质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违规生产的车辆由生产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召回。

  (三)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行为。质监部门负责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公告确定的参数和GB1589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限值标准改造汽车。

  工商部门牵头,联合经济和信息化、质监部门,定期对车辆改装企业进行检查。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无证经营企业。

  公安部门牵头,联合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路面行驶货运车辆的检查,定期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对拼装的车辆由公安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车辆,由公安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并予以警告和罚款。

  (四)严禁非法和违规生产的车辆登记上牌。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登记管理,农机部门负责变型拖拉机登记管理。凡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得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经济和信息化、质监部门。

  农机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部门提供变型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信息。公安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机部门提供变型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信息。对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农机部门不予年检、年审。

  四、强化执法管理,完善超限超载固定检测和路面检查控防机制

  (一)货物运输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质量和轴荷,不得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轴荷装运货物的,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自行卸载,消除超限超载状态。拒不卸载的,强制其卸去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建立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制度,相互定期提供治超信息。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季度统计车辆超限超载情况,于每季度最后一月二十五日上报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一货运企业连续三个月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含)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二)建立健全超限超载运输监控网络。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通道控制与区域控制、路网控制与节点控制、固定检测与路面检查相结合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公路设施,科学布置治超检测站点,特别是加强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入省通道等重要节点的控制。其中,原二级公路撤销的收费站经省政府批准改建为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公安治安卡口同步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

  交通运输部门要改进治超手段,配备先进的巡查、检测、监控、执法、取证、清障设施设备,逐步完成不停车检测和自动报警拦截系统建设。

  治超检测站点应认真履行超限超载检测职责。治超执法人员必须相对固定,一类站点不少于40人(另交通运管人员不少于3人和公安交巡警、治安人员各不少于2人),二类站点不少于30人(另交通运管人员不少于2人和公安交巡警、治安人员各不少于2人)。具体站点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市公安局、财政局、纠风办确定后报市政府。

  超限超载必须依据合格设备检测的数据认定。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必须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核发使用合格证。

  (三)建立路面联合执法机制。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组织开展路面联合治超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超限超载称重检测、超限认定和处罚,公安部门负责治超工作中的治安工作,对聚众闹事,强行闯关、蓄意占道和以暴力手段抗法的,公安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治理过程中抗法和干扰正常执法的行为,维护公路通行和治超站点秩序。治超工作以治超检测点为依托,按照全国集中治超统一标准进行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应大力推行区域联动治超执法,查处绕行和长途过境非法超限运输行为;定期开展异地检查执法,消除路面超限执法盲区;采取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联动执法方式,实施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运输车辆入口阻截,就近卸载或劝返控制。

  在国家新的治超认定标准正式出台前,继续执行原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确定的车辆(含变型拖拉机)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即:两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50吨,六轴以上(含)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变型拖拉机按单轴双轮6吨,单轴单轮3吨认定。

  (四)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的车辆。一经发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规定,由公安部门对其记分扣分。具体记分扣分按下列标准执行:超限或超载10-30%(含)扣3分、30%以上的扣6分。

  从事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一年内累计驾驶超限超载车辆达到3次(含)的,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学习并重新考试,累计达到6次(含)的一律取消从业资格。

  (五)禁止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含)以上的车辆行驶本市境内道路,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交通运输部门应做好车、货总质量及承运车型的审核、沿线公路技术状况的勘查、桥梁承载能力的核准,确保公路、桥梁和车、货安全。

  鼓励乡道、村道管养主体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规范的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五、强化经济调节措施,完善经济制约和政策引导调控机制

  (一)强化鲜活农产品运输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已经行驶在公路上的装载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行为抄告有关监管执法机构。

  (二)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或公安部门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对未消除违法超限超载状态继续行驶公路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对行驶未实施计重收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可依照《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收取赔(补)偿费。

  (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制定扶持政策,鼓励运输企业进行运力结构调整,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交通运输、财政、物价部门要继续执行对10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区分不同类型给予通行费优惠政策,其收费标准随着吨位的增加线性递减,切实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成本。

  六、强化治理履职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

  (一)建立治超工作责任制。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点,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拼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其主管、监管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

  未按照超限管理要求实施检查、检测、驳载、处罚,未对货运及货物站场经营者车辆配载进行有效监管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未按照规定对未列入国家公告管理的货运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证,未对驾驶人驾驶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扣分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辖区公安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未依法处理无证经营的装载货物源头、车辆改装、汽车维修场所经营者,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辖区工商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为货车生产制造企业办理产品生产许可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未按规定对变型拖拉机生产制造企业实行公告目录管理和进行登记、发放牌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农机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对辖区内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企业监管、查处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经济和信息化、农机、工商、质监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管理或监管职责的,追究该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二)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查获的车籍为本市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核实报告通过本单位主管部门,分别报送负有管理或监管责任的政府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和治超办备案。

  (三)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分级负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一查到底,对治超源头监管,路面执法责任追查到人。责任倒查由各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监察机关对其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未履行超限超载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个人处理情况,应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和治超办备案。监察机关认为处理不当的,应会同治超办,责成主管部门重新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