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24/2011-00045 | 信息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 2011-09-09 |
文号: | 连交〔2011〕211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工程建设从业行为联动监管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根据市治工办《2011年全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连纪发〔2011〕13号)文件要求和交通系统《2011年交通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连交〔2011〕168号)安排, | ||
时效: | 有效 |
连交〔2011〕211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工程建设从业行为
联动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交通运输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治工办《2011年全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连纪发〔2011〕13号)文件要求和交通系统《2011年交通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连交〔2011〕168号)安排,我局在去年试点工作基础上,制定了《连云港市交通工程建设从业行为联动监管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交通工程建设从业行为联动监管办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专项治理 工程建设 联动监管 通知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1年9月9日印发
附件
连云港市交通工程建设从业行为
联动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发挥各部门联动监管作用,不断规范交通工程建设从业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维护稳定的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从业行为的联动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施工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包括市局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市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各工程建设单位。
第五条 监管范围为全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
第六条 监管对象为全市交通工程建设从业的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 联动监管内容
第七条 全市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和安全从业行为。包括: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情况;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情况;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情况;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情况;
(五)履约期间是否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是否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以交通工程质量和交通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第八条 全市交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和安全从业行为。包括: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附后)。
第九条全市交通工程建设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和安全从业行为。包括: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后)。
第三章 联动监管责任
第十条 市局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一个月)收集汇总有关部门采集的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奖励与处罚或通报决定,以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并及时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受理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投宿和举报。
第十一条 市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于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和人员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认真记录,经当事单位和人员确认后,根据性质和程度进行分类汇总,定期报市局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对于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局核准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作出降低企业资质、资信等级,直至吊销资格的处理。受理从业单位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对于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事故的调查,市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参与,检查廉政合同执行情况,对于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及时提请司法介入。受理从业单位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 各工程建设单位具有联动监管的责任,有责任配合交通主管部门的联动监管,同时对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和安全从业行为进行记录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失信行为代码 |
失信行为 |
信用等级或扣分标准 |
1 |
JJX101001 |
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监理资质的 |
直接定为D级 |
2 |
JJX101002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直接定为D级 |
3 |
JJX101003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直接定为D级 |
4 |
JJX101004 |
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直接定为D级 |
5 |
JJX101005 |
串标、围标的 |
直接定为D级 |
6 |
JJX101006 |
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 |
直接定为D级 |
7 |
JJX101007 |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直接定为D级 |
8 |
JJX101008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9 |
JJX101009 |
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15分∕次 |
10 |
JJX101010 |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主要责任的 |
10分∕次 |
11 |
JJX101011 |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
10~15分∕次 (视责任程度扣) |
12 |
JJX101012 |
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
5分/次 |
13 |
JJX101013 |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 |
5分∕人次 |
14 |
JJX101014 |
监理人员编造《监理日志》的 |
3分∕次 |
15 |
JJX101015 |
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 |
3分∕项次(项指检查指标项,次指检查次数) |
16 |
JJX101016 |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未进行岗位登记的 |
2分/人次 |
17 |
JJX101017 |
监理人员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
2分∕人次 |
18 |
JJX101018 |
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而调换监理工程师的 |
2分∕次 |
19 |
JJX101019 |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
1分∕次 |
20 |
JJX101020 |
恶意拖欠监理人员工资的 |
1分∕次 |
21 |
JJX101021 |
恶意扣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
1分/人次 |
22 |
JJX101022 |
未按合同约定配备试验检测、测量仪器设备的 |
1分∕台 |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失信行为代码 |
失信行为 |
扣分标准 |
1 |
JJX102001 |
监理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
24分∕次 |
2 |
JJX102002 |
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
24分/次 |
3 |
JJX102003 |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签字的 |
20分/次 |
4 |
JJX102004 |
将不合格的工序、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16分∕次 |
5 |
JJX102005 |
监理工程师存在造假行为(包括编造、伪造试验资料或监理资料)的 |
12分∕次 |
6 |
JJX102006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10~16分/次 (视责任程度扣) |
7 |
JJX102007 |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6~10分∕次 (视责任程度扣) |
8 |
JJX102008 |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
6~12分∕次 (视责任程度扣) |
9 |
JJX102009 |
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
8分/次 |
10 |
JJX102010 |
在企业资质许可、定期检验、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提交虚假个人业绩的 |
8分/次 |
11 |
JJX102011 |
出借资格证书的 |
6分/次 |
12 |
JJX102012 |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
6分∕次 |
13 |
JJX102013 |
违规代签监理资料的 |
3分∕次 |
14 |
JJX102014 |
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的 |
2分∕次 |
15 |
JJX102015 |
从事监理工作未进行岗位登记的 |
1分∕次 |
附件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行为代码 |
失信行为 |
扣分标准 |
备注 |
1 |
JJC201001 |
出借或借用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揽试验检测业务的 |
直接确定为D级 |
|
2 |
JJC201002 |
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等级证书或承接业务的 |
直接确定为D级 |
|
3 |
JJC201003 |
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 |
直接确定为D级 |
|
4 |
JJC201004 |
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得分为0分的 |
直接确定为D级 |
|
5 |
JJC201005 |
存在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 |
扣10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30分 |
★ |
6 |
JJC201006 |
超等级能力范围承揽业务的 |
扣5分/参数 |
|
7 |
JJC201007 |
未对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效监管的 |
扣10分/个 |
|
8 |
JJC201008 |
聘用信用很差或无证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很差的 |
扣10分/人 |
|
9 |
JJC201009 |
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 |
扣2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
★ |
10 |
JJC201010 |
试验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指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地址等的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
扣5分/次 |
|
11 |
JJC201011 |
评价期内,持证人员数量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 |
扣5分/试验检测工程师、扣3分/试验检测员 |
|
12 |
JJC201012 |
评价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上岗资格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 |
扣10分/人 |
|
13 |
JJC201013 |
评价期内,强制性试验检测设备配备不满足等级标准要求 |
扣10分/台 |
|
14 |
JJC201014 |
试验检测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 |
扣2分/台,单次扣分不超过20分 |
★ |
15 |
JJC201015 |
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 |
扣2分/处,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
★ |
16 |
JJC201016 |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结论不准确,试验检测报告不完整(含漏签、漏盖章) |
扣3分/类 |
|
17 |
JJC201017 |
无故不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的 |
扣10分/次 |
|
★: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