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24/2016-00045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 2016-10-24 |
文号: | 连交〔2016〕200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则》已经市交通运输局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诉讼
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则》已经市交通运输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10月24日
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促进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则》(苏交法〔2015〕3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应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含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下同)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后,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行为。
第三条 办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应诉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统一组织、职责明确、分工协作、权责匹配原则开展应诉工作。
第四条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应诉按照局领导分工、部门行政职责或者作出行政行为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确定,承办分管领导和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一)涉及单一职责的一般案件由做出原行政行为或者承担具体行政职责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负责承办,分管局领导负责协调应诉。
(二)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做出行政行为的案件,由原承办事项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承办,原参与处室、直属单位共同承办。分管牵头部门或分管牵头局直属单位的局领导负责协调应诉。
(三)职责不够清晰的疑难案件由局政策法规处会同局政治处提出初步拟办意见报局长同意后,明确相关局领导、牵头承办处室、牵头承办直属单位和参与处室、参与直属单位负责应诉。
(四)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局属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原行政行为,局和局属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原行政行为的应诉由局属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承办,复议机关有关复议程序合法性的应诉由局政策法规处承办。申请人单独对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主要包括:
(一)拟订行政应诉工作方案,组织召开行政应诉案件专题会议。
(二)组织协调出庭应诉、与法院、复议机关以及委托代理律师沟通、衔接等相关工作。
(三)会同有关处室、局各直属单位研究应诉方案,审核把关答辩状、证据材料、答复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四)协调有关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复议决定。
(五)整理归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应诉案卷,形成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年度情况报告。
(六)指导下级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应诉工作。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负责其主管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承办案件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主要包括:
(一)整理、准备有关应诉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或者会同律师办理相关应诉答辩状及其他法律文件。
(二)派员参加出庭应诉。
(三)办理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办理履行复议决定书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应诉工作。
第二章 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第七条 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答辩状。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法院应诉通知书、复议答复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签收、登记,签署拟办意见,经领导批示,交局政策法规处办理。
局政策法规处收到上述应诉材料后,及时研究。拟定行政应诉初步方案,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局分管领导和承办处室、承办直属单位具体实施。
局办公室配合做好应诉期间相关材料转送局领导工作。
第九条 应诉材料转办之日起3日内,由局分管领导召集局政策法规处、相关处室和相关局直属单位召开行政应诉案件专题会议,研究案情,进一步明确应诉工作方案,需要代理律师的,一同参与。
应诉方案确定后,承办处室、承办局直属单位应当迅速开展以下应诉工作;有多个部门参加应诉案件的,由牵头单位做好应诉牵头工作:
(一)准备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和依据、起草答辩状、行政复议答复书。
(二)明确出庭应诉人员。
(三)准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四)做好与代理律师案件相关情况的说明、沟通和相关材料的提供。
(五)答复或者应诉到期之日的3日前将所有应诉材料提交局政策法规处审核把关后报承办处室、承办局直属单位的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定后送交法院或者复议机关。
第三章 应诉参加人
第十条 局主要领导或者局分管(承办处室、承办局直属单
位的)领导应当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除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求外,诉讼委托代理人一般由2人组成,原则上1名为聘请的专业律师或者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1名为承办处室、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知识的工作人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单位根据案件协调涉及直接相关职能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对协调出现争议的,牵头单位报局领导明确,并按要求办理授权委托书。
代理律师原则上由局政策法规处协调担任局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选派,承办处室、单位有独立的法律顾问的,由承办处室、单位协调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选派。
第十二条 除诉讼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以外,局政策法规处、行政诉讼涉及的承办处室和局直属单位应当委派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加听庭,以便配合做好应诉相关工作。
第四章 应诉工作
第十三条 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局委托的复议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或者复议机关通知的时间参加调查会、听证会,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做好应诉期间与法院、复议机关和代理律师的沟通和协调。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应诉期间应当建立应诉日常协调联系机制,局承办处室和政策法规处应当明确一名联系人、局直属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明确一个处室、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定期联系,加强案件进展对策研究,确保应诉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在一审判决书收到之日起10日内或者在一审裁定书收到之日起7日内,组织协调有关处室、单位,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决定上诉的,由原牵头承办处室、牵头承办局直属单位会同原相关单位和局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上诉状等相关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可以组织协调有关处室、局直属单位,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局领导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决定申诉的,由原牵头承办处室、原承办局直属单位会同原相关单位和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申诉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七条 局政治处会同应诉承办处室、单位做好应诉期间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履行判决
第十八条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由局办公室报送局领导批示履行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工作意见,根据批示意见,转送原承办处室、单位或者相关处室、单位,并由原承办或者相关处室、单位具体实施。
原承办处室、原承办局直属单位应当将执行生效行政判决、裁定或者复议决定的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局政策法规处。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原承办处室、单位应当会同局政策法规处研究制定方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结案后10日内,原承办处室、原承办局直属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送交局政策法规处装订归档,:
(一)行政起诉状、行政上诉状或者复议申请书;
(二)行政诉讼应诉通知、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三)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应诉中提交的答辩状、答复意见书和有关证据、依据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五)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因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致使我局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原承办处室、原承办局直属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会同局财务处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赔偿事宜。
依法需要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费用的,由局分管领导组织局政治处、监察室和政策法规处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原承办处室、原承办局直属单位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承办处室、原
承办局直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一)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
(二)超过法定期限不提供有关应诉材料、证据和答辩状,并导致败诉的;
(三)不接受委托出庭或者严重失职的;
(四)因重大过错导致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依法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印发
情 况 说 明
人民法院:
就贵院受理的 诉我局
案〔案号 号〕,我局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 本应出庭应诉,但因 , 月 日确实无法出庭应诉,现委托我局 职务 代为出庭应诉。
特此说明。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所在地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住址:
职务: 电话: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住址:
职务: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本单位与 案件中,作为本单位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收集、出示证据,出庭辩论,陈述案情,签收法律文书,提出上诉等。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年 月 日
参加听庭通知书
:
根据 人民法院传票通知, 诉我局 案将于 年 月 日 时在 开庭审理。为进一步做好该案件的相关应诉工作,根据有关职责和分工,请派员按时参加听庭,参加听庭人员名单请于 月 日 时前报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 电话:
根据要求,请听庭人员携带身份证,并提前存放手机等物品后入庭。庭审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庭纪律,保持安静,不得发言提问等。
局政策法规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