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瑞速物流有限公司75 号违法行为通知书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发布日期:2026-07-16 10:12:03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号:赣榆交路执〔202675 号 

连云港瑞速物流有限公司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车辆苏GX6018(黄)于2025年10月17日 06时27分通过赣榆G228 K2909+400 G228国道赣榆青口特大桥公路超限检测点下行二车道,因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被系统抓拍,经普通公路货车动态监测设施检测该车轴数为6轴;总重:88.8吨,超限质量:39.8吨,超限率:81.22%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一: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车辆查询截图壹份,证明车号:苏 GX6018(黄);业户名称:连云港瑞速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号:连 320700001628;证据二:赣榆区超限检测运维平台称重检测单截图壹份,证明连云港瑞速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苏GX6018(黄)于2025年10月17日06时27分通过赣榆G228 K2909+400 G228国道赣榆青口特大桥公路超限检测点下行二车道;轴数6;总重:88.8吨,超限质量:39.8吨,超限率:81.22%;证据三:赣榆区超限检测运维平台视频壹份,证明连云港瑞速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苏 GX6018(黄)于2025年10月17日06时27分通过赣榆G228 K2909+400 G228国道赣榆青口特大桥公路超限检测点下行二车道;证据四:赣榆区超限检测运维平台抓拍照片贰张,证明连云港瑞速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苏GX6018(黄)于2025年10月17日06时27分通过赣榆G228 K2909+400 G228国道赣榆青口特大桥公路超限检测点下行二车道;轴数6;总重:88.8吨,超限质量:39.8吨,超限率:81.22%;证据五:接受调查通知函壹份,证明《接受调查通知函(案号:320721202501456)》,通知当事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连云港市赣榆区交通运输局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签收;证据六:调查(询问)通知书壹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6年05月26日向当事人邮寄《调查(询问)通知书(案号:赣榆交路执〔2026〕75号)》,通知当事人于2026年06月02日08时50分前到连云港市赣榆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头中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2026年06月06日签收。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依《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处理。”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 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能配合行政机关查清违法事实,没有能够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违法情节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参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超过1000千克的,责令改正,每超1000千克的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壹万玖仟伍佰元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复核。如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或者未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孟庆璋 联系电话: 0518-80638818

邮编: 222100  联系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海城路与徐福路交汇处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6 年 6 月 9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