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号:赣榆交路执〔2026〕47 号
连云港市云祥运输有限公司: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车辆苏 GA2619(黄)于 2025 年 11 月 01 日01时 55 分通过 G228 K2909+400 连云港赣榆 G228 动态检测点下行三车道,因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被系统抓拍,经普通公路货车动态监测设施检测该车轴数为 6 轴;总重:72.7 吨;超限:23.7 吨;车速:38.0KM/H;超限率:48.37%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 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6000 千克。”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一: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车辆查询截图壹份,证明苏 GA2619(黄)业户名称:连云港市云祥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号:连 320704301572;证据二:赣榆区超限检测运维平台称重检测单截图壹份,证明当事人的车辆苏GA2619(黄)于2025年11月01日01时55分通过G228 K2909+400 连云港赣榆G228 动态检测点下行三车道;轴数:6;总重:72.7 吨;超限:23.7 吨;车速:38.0KM/H;超限率:48.37%;证据三:赣榆区超限检测运维平台视频壹份,证明当事人的车辆苏GA2619(黄)于 2025 年 11 月 01 日 01 时 55 分通过 G228K2909+400 连云港赣榆 G228 动态检测点下行三车道;证据四:赣榆区超限检测运维平台抓拍照片叁张,证明当事人的车辆苏 GB2802(黄)于 2025 年 11 月 01日 01 时 55 分通过 G228 K2909+400连云港赣榆 G228 动态检测点下行三车道;轴数:6;总重:72.7 吨;超限:23.7 吨;车速:38.0KM/H;超限率:48.37%;证据五:接受调查通知函壹份,证明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通知当事人携带证件材料至连云港市赣榆区交通运输局接受调查处理。证据六:调查(询问)通知书壹份,证明执法人员于 2026 年 05 月 12日通知当事人携带证件材料至连云港市赣榆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石桥中队接受调查(询问)。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处理。”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 1000 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 1000 千克的,每超 1000千克罚款 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鉴于你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能配合行政机关查清违法事实,没有能够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违法情节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参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超过 1000 千克的,责令改正,每超 1000 千克的罚款 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壹万壹仟伍佰元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复核。如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或者未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孟庆璋 联系电话: 0518-80638818
邮编: 222100 联系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海城路与徐福路交汇处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6 年 6 月 9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