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国远 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交路执〔2025〕553号)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发布日期:2026-04-21 16:20:06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连交路执〔2025〕5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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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17日,连云港市公共交通和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公安局通过连云港站警用音视频监控,发现当事人许国远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该单位向本机关移交案件。经调查,2025年11月16日23时20分许当事人许国远在连云港站一F西侧楼梯口向西处揽客至连云港站西侧的车辆苏GX975G处,议价并收取运输费用,将乘客由海州区连云港站送至连云区核电专家二村,收取运输费用50元。当事人许国远的行为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许国远系初次被发现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非法营运、违规营运线索移交登记表壹份;证据二,当事人身份信息贰份、微信个人资料界面照片壹份;证据三,询问笔录、支付记录照片各贰份;证据四,揽客照片叁份、运输照片壹份;证据五,视听资料光盘 叁份;证据六,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信息截图贰份。

2026年2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连交路执〔2025〕553号,明确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逾期未收到当事人对处罚意见的异议和陈述申辩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许国远违法行为事实成立。《连云港市交通运输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细化裁量基准》规定,对初次被发现且配合调查,在车站、高校、医院、景区等窗口地段巡游揽客的,处5000元罚款。本机关决定参照《连云港市交通运输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细化裁量基准》给予当事人许国远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或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账号955883110790084019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签章

2026年4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