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连交路执〔2026〕212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06月30日16时5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赣榆超限检测运维平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一辆在机动车号牌上方加装强光灯和遮挡机动车号牌的红色陕汽重卡于2026年06月23日01时36分20秒通过连云港赣榆S267K0+450赣榆S267动态监测点一车道,因违法超限运输被动态称重系统抓拍,该车为6轴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吨,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45.23吨,超限质量:96.23吨,超限率:196.39%。2026年06月30日16时55分,本执法机关将遮挡机动车号牌,逃避超限检测的违法线索移交赣榆区公安机关,2026年07月07日10时46分经赣榆区公安机关比对该车车号为:苏GN1189(黄),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车车辆所有人为:连云港坤博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号:连320700004532。执法人员颜士飞、庄武举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026年07月08日08时30分,本机关正式立案调查连云港坤博供应链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经执法人员和公安部门对监控录像、抓拍照片进行分析研判,查实了2026年06月23日01时36分20秒有一辆6轴货车采取在机动车号牌上方加装强光灯、遮挡号牌方式通过连云港赣榆S267K0+450动态监测点,通过调取监测点监控视频、抓拍照片、治安监控抓拍照片和公安部门共同对图像等进行分析研判,经比对:强光灯打开、遮挡号牌时的货车照片与2026年06月29日22时33分26秒途径赣榆G15沈海高速海头出口由北向南向路段治安监控抓拍照片中的货车照片至少有5处相同之处:1、两车都为红色陕汽德龙重卡;2、两车驾驶员前面的物品颜色、外形、位置相同;3、两车中网处强光灯安装位置相同;4、两车车头两侧张贴的车贴位置、图案、文字相同;5、两车前保险杠下部图案相同。最终确定该车车号为苏GN1189(黄)。执法人员于2026年0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案号:连交路执〔2026〕212号)》,通知当事人于2026年07月21日18时00分前到赣榆区交通运输局602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于2026年07月15日签收,当事人于2026年07月21日18时00分前未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证件复印件壹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壹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据三: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车辆查询截图壹份,证明当事人车辆苏GN1189(黄)业户名称:连云港坤博供应链有限公司;道路经营许可证号:连320700004532;
证据四:当事人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证明车辆具有营运资格;
证据五: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资质;
证据六:《关于苏GN1189(黄)货车号牌研判比对分析报告》壹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测点监控视频、抓拍照片、治安监控抓拍照片和公安部门共同对图像等进行分析研判,最终确定该车车号为苏GN1189(黄);
证据七:赣榆区超限检测运维平台称重检测数据详细截图壹份,证明遮挡号牌车辆苏GN1189(黄)于2026年06月23日01时36分20秒通过连云港赣榆S267K0+450动态监测点1车道;轴数6;总重:145.23吨;超限:96.23吨;超限率:196.39%;
证据八:赣榆区超限检测运维平台抓拍照片壹份,证明遮挡号牌车辆苏GN1189(黄)于2026年06月23日01时36分20秒通过连云港赣榆S267K0+450赣榆S267动态监测点1车道;轴数6;总质量:145230Kg;超限量:196.39%;
证据九:调查(询问)通知书壹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6年07月15日通知当事人携带证件材料至连云港市赣榆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墩尚中队接受调查(询问)。2026年09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连云港坤博供应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刚电子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明确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连云港坤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刚于法定期间内未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连云港坤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处理。”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连云港坤博供应链有限公司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能配合行政机关查清违法事实,没有能够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违法情节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参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超过1000千克的,责令改正,每超1000千克的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连云港坤博供应链有限公司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或者缴至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20721001101008123003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