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连交路执〔2026〕47 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3月15日晚19时06分,当事人章占国驾驶苏GU607N白色小轿车在瀛洲路与通建路交叉口便道停靠(当时便道有充足停车位,当事人未停在停车位上)。同时,在其车边非停车位停靠1台黑色轿车。19时43分时,瀛洲路主干道行车道上停放1台揽客出租汽车。出租汽车在主干道候客至21时12分,先后上了2名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看到其中1名乘客下车后从便道上前与乘客交流约5秒钟后驾车驶离。在出租汽车停靠候客期间,当事人章占国与黑色轿车驾驶员在便道及主道之间疑似等人。在出租汽车驶离后,当事人章占国及黑色轿车驾驶员立即将所驾驶车辆均移至主干道行车道排队候客。21时42分,一辆出租汽车送客至章占国车边,1名乘客上章占国车辆。22时11分,现场黑色轿车接到1名乘客后驶离,章占国车辆继续在原地候客。章占国车上仍是之前接到的1名乘客。22时17分,执法人员至现场对章占国车辆进行检查。章占国称他不是跑黑车的,在他之前刚刚驶离的车辆是跑黑车的。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章占国车辆上存放出租车顶灯标识,并在主副驾驶位中间中控台位置放有收款二维码。执法人员随后调查得知,章占国车上乘客为其侄女帮忙联系并送至该车。章占国与其侄女系在以往乘坐车辆过程中留下联系方式。章占国的违法行为已被查实,执法人员现场将该车予以暂扣,并将驾驶员与乘客带至执法场所进一步调查核实。乘客称其是侄女帮忙联系车辆,对付费事情不知晓。驾驶员坚称未收取费用。因时间过晚,没有办法对乘客侄女进一步调查询问,当事人与乘客遂分别离开执法场所。在后续调查中,当事人仍拒绝承认从事非法营运行为,但从其叙述内容与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存在诸多矛盾。综合执法过程中所收集证据,认定当事人存在明显载客营运意图,并实施了具体的候客、揽客等行为,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另查明,当事人章占国系一年内第一次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章占国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据二,苏GU607N(蓝)车辆壹辆;证据三,车辆照片壹份;证据四,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据五,乘客现场笔录壹份;证据六,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信息截图贰份;证据七,视听资料柒份;证据八,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壹份;证据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壹份;证据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壹份;证据十一,送达回证当事人手机截图贰份。
2026年05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连交路执〔2026〕47号,明确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拟处罚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不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章占国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章占国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拒绝承认从事非法营运行为,不主动出具悔过书。本机关决定参照《连云港市交通运输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细化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或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账号 955883110790084019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6 年 5 月 25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