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连交路执〔2025〕544 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28日15时24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连云港东站附近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吴洋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查,2025年11月21日18时20分,当事人吴洋驾驶车辆苏GDE0668(绿),通过滴滴车主平台接单,在盐河南路海基·悦城国际-东门带乘客到海州区铭港海州宴?连云港渔家菜,车费由滴滴车主平台结算,运输费用21.58元。另查明,当事人吴洋于2024年6月10日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处罚。因当事人吴洋已注销滴滴车主平台,无法提供具体完单量以及注册时间,通过《滴滴出行关于车辆苏GDE0668的调证回复》查询到,当事人吴洋于2025年5月11日开始通过滴滴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吴洋通过滴滴车主平台累计完单1080单。当事人吴洋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吴洋系一年之内第1次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查处。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吴洋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据二,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证据三,询问笔录壹份;证据四,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信息截图叁份;证据五,车辆照片壹份;证据六,视听资料(光盘) 壹份;证据七,协查通知书(苏GDE0668)、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据八,滴滴出行关于车辆苏GDE0668的调证回复壹份。
2026年2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连交路执〔2025〕544号,明确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逾期未收到当事人对处罚意见的异议和陈述申辩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7 座及以下乘用车;(二)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3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吴洋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配合行政机关查清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本机关决定参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1项,本机关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或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账号955883110790084019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章
2026年4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