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6月4日,连云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连云港市XX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训练场地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因临近科目二考试时间学员临时加练,当天教学车辆紧张,该驾校教练员胡XX使用一辆蓝牌车辆为本校学员陈XX进行科目二训练。车辆所有人是教练员本人私家车,为非教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案件处理】
当事人构成驾培经营者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驾培经营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不得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驾培经营者不得将教学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培训、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每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接受处理,执法部门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案例点评】
教学车辆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专用教学工具,有严格的技术条件要求,需配备专用教学设备和安全设施,教学车辆技术状况直接影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质量及安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教学车辆,未取得与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要求相对应的牌证和统一标识,没有安装副刹车等紧急制动装置,车辆技术状况与安全性无保障,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驾培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教练员和学员的安全意识,要制定严格的车辆保养和检查计划,定期对所有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安全可靠,严禁使用非教学车辆,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等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
【指导建议】
教学车辆是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的主要工具,它的车况和性能直接影响教学的质量和安全。因此,教学车辆不仅要符合一般机动车的技术标准,还要符合教学车辆的相关技术标准,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器、副喇叭、培训计时装置、灭火器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并且应符合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统一标识的要求。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1次技术等级评定,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