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旭涉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
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号:连交路执〔2025〕212 号
马旭 :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货运车辆驾驶人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 次。2025 年5月8日10点02 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源头治超监管工作中,经查询“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 ”违法超限案件列表发现,当事人马旭涉嫌货运车辆驾驶人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经调查,当事人马旭在2023 年1 月28 日至2024 年1月27日《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年度周期内,共从事4 次违法超限运输。当事人驾驶车辆苏GR1619(黄)于2023 年4 月19 日因违法超限运输被响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当事人驾驶货运车辆苏GR1619(黄) 于2023 年5月16日因违法超限运输被响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当事人驾驶货运车辆苏GR1619 (黄)于2023年5月25 日因违法超限运输被连云港市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当事人驾驶货运车辆苏GR1619 于2023 年11月28日因违法超限运输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在上述周期内当事人马旭
涉嫌货运车辆驾驶人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 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一,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业资格;证据二,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的驾驶资格及身份信息;证据三,公安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被处罚具体情况;证据四,系统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当事人在本周期内因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次数。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应当给予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马旭在《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年度周期内,共从事 4 次违法超限运输,参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建议给予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0日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停止从事经营性运输10日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 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人: 尹丽 联系电话: 0518-8552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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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