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号:连交路执〔2025〕553 号
许国远 :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2025年11月17 日,连云港市公共交通和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公安局通过连云港站警用音视频监控,发现当事人许国远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该单位向本机关移交案件。经调查,2025 年11月16 日23 时20 分许,当事人许国远在连云港站一F西侧楼梯口向西(枪)处揽客至连云港站西侧的车辆苏GX975G(蓝)处,议价并收取运输费用,将乘客由海州区连云港站送至连云区核电专家二村,收取运输费用50 元。当事人许国远的行为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许国远系初次被发现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非法营运、违规营运线索移交登记表壹份;证据二,当事人身份信息贰份、微信个人资料界面照片壹份;证据三,询问笔录、支付记录照片各贰份;证据四,揽客照片叁份、运输照片壹份;证据五,视听资料(光盘)叁份;证据六,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信息截图贰份。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 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许国远违法行为事实成立。《连云港市交通运输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细化裁量基准》规定,对初次被发现且配合调查,在车站、高校、医院、景区等窗口地段巡游揽客的,处5000 元罚款。本机关拟参照《连云港市交通运输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细化裁量基准》给予当事人许国远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伍仟元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复核。如你(单位)放弃陈 述和申辩权利,或者未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书面提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未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注:在序号前 □ 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人: 尹丽 联系电话: 0518-85521841
邮编: 222000 联系地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 139 号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6 年 1 月 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