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号:连交路执〔2025〕544 号
吴洋: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的行为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2025 年11 月28 日15 时24 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连云港东站附近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吴洋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查,2025 年11 月21 日18 时20 分,当事人吴洋驾驶车辆苏GDE0668(绿),通过滴滴车主平台接单,在盐河南路海基·悦城国际-东门带乘客到海州区铭港海州宴?连云港渔家菜,车费由滴滴车主平台结算,运输费用21.58 元。另查明,当事人吴洋于2024 年06 月10日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处罚。因当事人吴洋已注销滴滴车主平台,无法提供具体完单量以及注册时间,通过《滴滴出行关于车辆苏GDE0668 的调证回复》查询到,当事人吴洋于2025 年05 月11 日开始通过滴滴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吴洋通过滴滴车主平台累计完成1080 单。当事人吴洋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吴洋系一年之内第1 次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查处。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吴洋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据二,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证据三,询问笔录壹份;证据四,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信息截图叁份;证据五,车辆照片壹份;证据六,视听资料(光盘) 壹份;证据七,协查通知书(苏GDE0668 )、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据八,滴滴出行关于车辆苏GDE0668 的调证回复壹份。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 座及以下乘用车;(二)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吴洋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配合行政机关查清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参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000 元罚款。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仟元、警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复核。如你(单位) 放弃陈 述和申辩权利, 或者未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 (单位) 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书面提出放弃听证权利, 或者未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注:在序号前 □ 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人: 尹丽 联系电话: 0518-85521841
邮编: 222000 联系地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 139 号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