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旭)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发布日期:2025-08-18 09:26:31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连交路执〔2025212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性别

年龄

37

份证

3207231988****4715

联系电话

18168649718

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侍沟村侍沟庄 49

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5月8日10点0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源头治超监管工作中,经查询“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违法超限案件列表发现,当事旭涉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经调查,当事人马旭在2023年1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年度周期内,共从事4次违法超运输。事人驾驶车辆苏GR1619(黄)于2023年4月19日因违法超限运输被响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大队处罚,当事人驾驶货运车辆苏GR1619(黄)于2023年5月16日因违法超限运输被响水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当事人驾驶货运车辆苏GR1619(黄)于2023年5月25日因违法超限运输被连云港市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当事人驾驶货运车辆苏GR1619(黄)于2023年11月28日因违法超限运输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在上述期内当事人马旭涉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当事人马旭的《违法行为通知书》多种方式送达不到,本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依法将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通知书》(连交路执〔2025〕212号)在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官网进行公示,明确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机关逾期未收到当事人的陈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规定》第三十条:“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  超限运输车辆 ”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应当给予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马旭在《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年度周期内,共从事4次违法超限运输,本机关决定参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给予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0日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你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决定给予责令停止从事经营性运输10日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账号955883110790084019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