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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24/2021-00103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交通局 发文日期: 2021-10-08
文号: 连交〔2021〕240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0-08 16:06:22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支队、运输中心,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意见》(苏交运〔2021〕3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货运行业安全监管,经研究,制定了《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8日


                         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影响较大的道路运输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货运行业安全监管,提升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安全管理能力,降低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源头检查、执法监督、信用监管、联合监管、规范经营管理等措施,压紧压实道路货运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切实落实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确保道路货物运输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比例不低于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平均降幅。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主体责任

1. 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适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要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于2021年11月底前全部通过考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在2021年底前全面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道路普货运输企业要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与隐患排查治理。(市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局行政服务处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2. 加强车辆技术管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强化车辆技术状况监测,制定车辆维护制度、技术档案制度,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测、二级维护保养以及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将车辆维护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日常检查重点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确保轮胎、转向、制动等关键部位技术状况良好、随车安全设备齐全有效。要实行车辆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危险货物车辆二级维护保养周期不得高于4万公里或3个月(配置免维护桥的车辆仍按照交通运输部颁推荐标准执行),普货运输车辆推荐二级维护保养周期为5万公里或4个月。要督促驾驶员做好出车前检查,正确填写行车日志,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杜绝车辆带病上路。(市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局行政服务处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3.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建立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教育培训制度。针对驾驶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应急操作技能、行驶道路特点、复杂行车环境、健康心理保持等方面,积极利用好《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开展岗前教育、继续教育和实操演练,强化培训教育、安全警示和关怀提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按要求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驾驶人员购买交通意外险,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市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局行政服务处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4. 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普货运输企业,要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监控人员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驾驶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不安全不规范的驾驶行为,并进行干预和纠正,事后进行教育和处理,减少运输安全风险和隐患。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并纳入企业和行业监管平台实施常态化动态监控(监管)。(市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局行政服务处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5. 严格落实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主体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严格按照GB/T18344等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重点加强对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车轮及轮胎)、传动系统和灯光等部位的维护作业和检验检测,确保维护质量,并按照要求签发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及时将维修数据上传至江苏省汽车维修电子档案与跟踪服务系统。(市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二)强化货运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1. 加强货物运输资格管理。严把从事货物运输的从业人员、车辆、企业许可条件审核关,加强源头监管;要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将从业条件的保持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管理,保持人员、车辆、运输活动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可控状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考试与证件管理有关规定,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对一个考核周期内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核发地交通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等行政处罚。加强本市籍危险货物车辆在外地经营的管理;督促外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市境内异地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参照我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备案和日常管理。(市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局行政服务处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2. 实行分类分级执法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突出问题导向,抓住重点,结合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信用评价结果和执法计划,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按照不同的抽检比例开展检查。(市交通执法支队、运输中心,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1)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要在一年内实行100%检查;对于发生同责以上交通运输亡人事故的、近3个月被省市通报列入高频超限的、有车辆被通报为“百吨王”的、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黑名单的以及主要负责人被市级以上约谈的经营者,实行100%检查。

(2)对于拥有5辆以上(含5辆)营运车辆的经营者,每年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

(3)对于拥有5辆以下(不含5辆)营运车辆的经营者,每年抽检比例不得低于1%。

(4)2021年10月15日前,会同公安部门完成近3年来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违法记录摸排,确定一批重点管控名单实行重点管控,对屡罚屡犯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3. 实行营运车辆上线检测抽查。结合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对辖区内货运经营者的营运车辆实施上线检测抽查。对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完善、严格执行车辆维护制度、车辆安全事故较少并且按照要求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经营者,免于车辆抽检;对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不完善、未严格执行车辆维护制度、车辆安全事故较多并且未按照要求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经营者,要对其所有营运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测(第一次检测费用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市交通执法支队、运输中心,局运输处,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车辆检测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1)对一次检测合格率低于20%(含20%)的,认定具有较大安全隐患,责令经营者限期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禁止车辆从事运输活动,并将经营者和车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

(2)对一次检测合格率在20%-55%(含55%)的,认定具有较大安全隐患,责令经营者限期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整改,并重新上线检测,提供并上传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3)对一次检测合格率在55%-80%(含80%)的,责令经营者限期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对一次检测合格率高于80%的,责令经营者限期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 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道路货运经营者的源头检查和车辆、从业人员的路检路查,对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落实动态监控职责、未按规定进行车辆检验检测、聘用无资质从业人员、不履行从业人员教育主体责任、非法营运、超限超载、普货运输夹带危险品、未按照规定制作及携带危险货物运单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处,涉及外市籍车辆的要将处理结果按规定抄送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尚未按照规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或吊销经营许可。加强对车辆检测和维修经营者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非法改装车辆等行为,对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查处。(市交通执法支队、运输中心,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5. 强化车辆维护监督管理机制。在年度审验时,对没有维护记录的道路运输车辆,要督促经营者及时维护、及时上传维护记录,并将车辆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运用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等系统平台加强车辆维护数据的分析应用,研判辖区内企业车辆维护情况,对于一年内没有维护记录的普货车辆、3个月或4万公里没有维护记录的危货车辆要及时督促提醒按规定执行。(市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局行政服务处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6. 加强信用及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监管。严格按照《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加强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累积记分管理,督促经营者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用状况自检信息填报,实施行政管理全过程信用监管。深化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及信用结果的应用,对达到规定违法行为分值或评定为相应信用等级(失信行为)的经营者、从业人员,按规定实施奖惩,实现信用及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闭环。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失信行为,进行违法行为消分或信用修复。(局宣教处,市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7. 深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业信息化等部门联合监管。(市交通执法支队、运输中心,局安全处,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1)强化从业人员联合监管。会同公安部门建立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严格处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突出的驾驶人;督促经营者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背景审查不合格、身心健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人员要及时调离驾驶岗位。

(2)强化车辆联合监管。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重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管,重点打击货车违规超载(超限)、超速、超车、非法改装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与法院、保险、市场监督部门建立定期抄告、沟通、协调机制,共享由于车辆使用性质不一致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信息;对查处的车辆使用性质不一样的信息,依法抄送给公安部门。

(3)强化对相关企业的联合监管。联合公安、应急等部门,按照要求每季度对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事故发生情况、车辆违法违章及违法超限情况、信用记分等数据进行分析,确定高风险企业清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联合约谈。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32号),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的全链条安全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扎实部署推进。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提升道路货物运输安全对维护交通运输行业稳定、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意义。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细化制定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严从细抓好各项重点工作落实。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以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为核心,以规范货运市场主体、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入点,强化部门间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情报互通,不断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让广大交通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充分认识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性。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平台,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宣传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工作沟通,强化指导督查。加强工作沟通反馈和信息报送,做好相关情况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及时报送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要强化督查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市交通运输局将不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各单位、各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细化的实施方案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每年11月25日前将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处。联系人:张晓磊,联系电话:85817219。

附件: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分工表

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