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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24/2023-00027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交通局 发文日期: 2023-02-23
文号: 连交〔2023〕28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港口危化品储罐重点监管对象动态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港口危化品储罐重点监管对象动态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2-23 11:07:27

各有关单位、部门,港口危化品储罐经营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危险货物港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管控,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苏交法〔2021〕9号)文件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构建港口危化品储罐安全风险分类分级防控管控体系》研究,并结合我市港口实际,组织制定了《连云港市港口危化品储罐重点监管对象动态监管制度(试行)》《港口危化品储罐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价指标体系》《港口危化品储罐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港口危化品储罐重点监管对象清单与重点监管事项清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连云港市港口危化品储罐重点监管对象动态监管制度(试行)

      2. 港口危化品储罐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价指标体系

      3. 港口危化品储罐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

      4. 港口危化品储罐重点监管对象清单与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胡志鹏 电话:83388631邮箱:gkddgw@outlook.com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23日


附件1

连云港市港口危化品储罐重点监管对象动态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港口危化品储罐监管模式,增强港口危化品储罐安全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强化港口危化品储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和江苏省《港口危险货物常压储罐安全风险分级分类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连云港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的动态监管工作。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是具有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的企业,危化品储罐主要储存原油、成品油、液体化学品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所称的液体散装危险货物。

第三条 港口危化品储罐重点监管对象动态监管是指将企业按照《港口危化品储罐安全风险分类分级评价体系》进行分级,根据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的结果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针对性的动态监管,建立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第四条 企业是港口危化品储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及规范要求,健全港口危化品储罐安全风险与隐患排查分级管控机制,强化安全源头防范、风险管控和作业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港口危化品储罐重点监管对象动态监管实行层级监管、动态调整的原则。A级、B级风险企业作为常规监管对象,C级、D级风险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和整治提升对象。

第六条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重点监管对象动态监管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局港务管理处具体承担其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工作,连云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协助局港务管理处开展港口危化品储罐安全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工作,负责落实重点监管对象动态管控工作。必要时,港口危化品储罐安全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辅助咨询服务。

第七条 企业应在储罐定期检查中,根据《港口危化品储罐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根据《港口危化品储罐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附件3),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储罐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本单位及各个储罐的风险水平,对本单位的储罐进行风险预警分析,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潜在风险,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将评估分级情况及管控措施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港务管理处报告。

第八条 局港务管理处应结合企业安全条件、管理水平及人员总体情况等对企业分级结果进行复核,确定企业整体安全风险等级,并根据实际或依企业申请及时进行复核调整,在确定评定等级后1个月内向企业反馈。

企业在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工艺及安全管理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修订完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报告》,并向局港务管理处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分级。。

第九条 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纳入港口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条 企业在一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级直接定为D级风险: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

(三)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

(四)一年内由于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已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动态监督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企业提出申请,局港务管理处同意后,可退出重点监管对象动态监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依法被注销或撤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危货作业附证的;

(四)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五)歇业、停止港口经营活动或转产退出港口经营活动满3个月的。

第十二条 局港务管理处和执法支队应当根据企业分级情况以及季节特性、港口作业特点和重点工作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不同风险级别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自查档案进行检查,并加强对重大安全风险的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

(一)A级风险企业,执法支队安排综合检查,检查频率每12个月至少一次。

(二)B级风险企业,执法支队安排综合检查,检查频率每6个月至少一次。

(三)C级风险企业,执法支队安排综合检查及专项检查,综合检查频率不低于6个月/次,专项检查每3个月至少一次。

(四)D级风险企业,执法支队安排综合检查及专项检查,综合检查频率不低于3个月/次,专项检查每个月一次。

(五)局港务管理处每半年对港口危化品储罐重点监管对象动态监管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六)上述监督检查可与其他专项检查如双随机检查等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 局港务管理处和执法支队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分别建立重点监管对象动态监管工作台帐和监督检查台帐。

第十四条 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降低安全生产评定分级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上位依据调整和实际情况变化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2.pdf

附件3.pdf

附件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