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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24/2019-00100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交通局 发文日期: 2019-10-10
文号: 连交〔2019〕246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览: 为认真贯彻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时效: 有效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0-10 15:13:17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近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省交通运输厅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为认真贯彻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扎实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盐城“3·21”爆炸事故和宜兴“9·2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的决策部署,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最坚决态度、最有力举措、最过硬作风,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持续压降交通运输事故总量,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连云港高质量发展提供交通运输安全保障。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二、扭住重点领域,深入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持续开展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的通知》(连交传〔2019〕17号)等文件要求持续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加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突出对道路运输“两客一危”、港口危化品、农村公路等交通运输重点领域的风险管控,切实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切实防范交通运输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压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三、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划定三条红线,以加大惩处力度倒逼企业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业整顿或关闭退出的红线;二是对有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投资主体及管理者,依法实施市场禁入的红线;三是对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员工,实施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的红线。督促交通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一必须五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各级岗位安全责任制,实现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四、严格审批许可,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工作要求的通知》(连交〔2019〕162号)的要求,严格道路运输、水路及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市场准入,暂停新增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现有800公里以上班线客运不能避开凌晨2—5时运行且不实施接驳运输的一律停运,经营期限届满后不得延续经营,严格控制沿江、内河港口危化品新、扩建设项目的审批;结合化工行业整治,同步开展港口危化品码头整治,化工企业或化工园区关停后,对应的港口码头及储罐一并关停,撤销岸线许可和经营许可。按照《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应急〔2018〕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五、采取务实举措,积极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哪一段有问题,就在哪一段解决,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死角和空白,提高从源头到终端的全过程监管能力。要牢牢守住安全监管底线,确保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平稳过渡,做到队伍不散、工作不乱、监管不断,同时要借助改革的契机,加强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单位还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专业能力建设,加大专业监管人员的配备力度,实现安全监管的专业化、制度化,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弥补部分行业专业安全监管力量的不足。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明查暗访,每年不少于5次。要强化应急体系建设,积极更新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六、着眼管长管远,持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与公安、海事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主动作为、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健全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防控协同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消除监管死角和空白。建立并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及事故多发频发地区按程序进行约谈。要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力度,会同公安等部门共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工程,提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文明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和人民群众安全文明素养与自我保护能力。

附件: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0月10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市安委会。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印发


附件

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任务内容

主要责任单位

局牵头部门

一、全面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一)全面彻底排查隐患

1

坚持问题导向,对所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从业岗位开展排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持续加大隐患排查力度,通过明查暗访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全面检查企业责任落实、隐患排查等情况,重点关注复工、整改、关停、搬迁、变更过程中的风险,确保隐患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杜绝盲区。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

(二)狠抓问题隐患整治

2

坚持底线思维,建立隐患清单。对查出的隐患,应责令限期整改,能尽快整治的立即整治,整治需要时间的要严防死守,落实责任人、明确时间表,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一患一档”并挂牌督办,确保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治彻底。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

3

视隐患为事故,加大交通运输企业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将有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市运管处

局宣教处、安全处

4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整治淘汰力度。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市运管处

局行政审批处、建管处、港务处

5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运输剧毒、易燃易爆的交通运输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和吊销有关证照。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市运管处

局行政审批处、港务处

6

对重大危险源与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交通运输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和吊销有关证照。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市运管处

局行政审批处、建管处、港务处

7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交通运输企业,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和吊销有关证照;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市运管处

局行政审批处、法规处、建管处、港务处

(三)实施动态排查整治

8

持续保持隐患整治高压态势,根据隐患整治和明查暗访情况,对隐患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形成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隐患监测预警,提升问题能发现能处理、早发现早处理的能力。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9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交通运输企业,依法实施停业整顿或关闭退出。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市运管处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行政审批处

10

对有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投资主体及管理者,依法实施市场禁入;对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从业人员,实施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将交通运输企业承诺及践诺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市运管处

局行政审批处、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宣教处

(五)安全投入落实到位

11

实施安全生产投入刚性约束,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市运管处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法规处

(六)安全培训落实到位

12

交通运输企业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达不到上岗条件的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道路运输、港口、交通工程建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发现代培代训的要严肃查处。强制性要求企业对新上岗、转岗、复岗人员开展安全培训,特别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对员工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加强企业转产、复工阶段针对性安全培训。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行政审批处、建管处、港务处、宣教处

13

对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屡次造成较大安全隐患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强制性封闭培训。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行政审批处、建管处、港务处

14

加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和事故防范技能。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人事处、宣教处

15

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形成全体员工自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宣教处

(七)安全管理落实到位

16

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落实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

17

在交通运输企业全面推行安全总监制度,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配备安全总监,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

(八)应急救援落实到位

18

指导交通运输企业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完善重要岗位和重点部位应急处置方案,全面推行应急处置卡、固废危废处置等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保证正常运转,做好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应急救援预案有机衔接。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

(九)安全生产能力评估落实到位

19

对交通运输企业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人员素质、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本质安全水平,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工人的专业背景、知识结构和基本资质定期开展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企业要落实整改措施。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

20

交通工程施工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建管处

三、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十)严格企业和项目准入

21

按照强化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办理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行政审批处

(十一)淘汰高危落后产能

22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出台和动态完善项目负面清单,减少高危险性、高敏感度的交通运输企业,推进涉及危险工艺技术的替代改造。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科技处

(十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23

上项目、办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做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行政审批处、建管处、港务处

24

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港务处、行政审批处

(十三)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25

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经费投入,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财务处

26

制定激励政策,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科技处

27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统一部署,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提升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推动建立政府、企业、保险机构和社会共同承担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

(十四)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28

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章一致性审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可操作性。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法规处、安全处

29

推进交通运输各类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和整合,加强涉及高危领域安全准入标准和安全规程的制定修订。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科技处、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

30

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积极借鉴实施国际先进标准。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科技处、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

(十五)强化对中介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

31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对出具的报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租借资质、违法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盲审、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推进中介机构诚信考核和黑名单制度落实,重点检查更改或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开展实地勘验、放松标准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等行为。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局安全处

32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涉事的中介机构、评审专家以及评审活动的组织单位同步调查,对不按标准进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评审的,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

四、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十六)提高从源头到终端的全过程监管能力

33

建立安全监管和应急指挥中心,加快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应急调度”建立“线上”监管与“线下”执法协同机制。各类交通运输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监控系统,且相关信息资源必须接入安全监管和应急指挥中心。整合企业和监管部门信息资源,形成覆盖产业、安全监督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一体化的综合监管信息平台。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科技处

(十七)增强安全监管工作力量

34

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专业能力建设,配强监管专业队伍,实现安全监管的专业化、制度化。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弥补部分行业专业安全监管力量的不足。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人事处、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

(十八)优化监管执法方式

35

全面实施安全生产“双随机”“四不两直”执法检查,同步开展“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明查暗访。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每年开展明查暗访不少于5次。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事故易发多发地区和企业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执法。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法规处

36

实行执法行为全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即时入库、结果公开、责任可溯。对领导干部或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插手干预监管执法的,如实记录、留存材料。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法规处、建管处、港务处

(十九)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7

落实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规划与技术标准,配合建设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应急平台。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

38

适应机构改革新情况和安全生产新形势新要求,组织修订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多部门、跨区域的实战演练。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

39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

40

全面提升重大船舶交通事故险情和水体污染事故险情的应急处置能力。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市地方海事局、航道处

局环保办

五、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二十)建立部门会商协同机制

41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坚持齐抓共管,及时通报重要信息,坚决避免监管真空,确保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健全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防控协同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消除监管死角和空白。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

(二十一)落实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信用监管制度

42

制定并严格执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报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及事故多发频发地区按程序进行约谈、通报。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

(二十二)强化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43

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力度,积极协调各级主流媒体及其网站、新闻客户端开设公益宣传专栏,普及安全生产、消防常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和救援技能,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广泛监督,进一步增强交通运输安全意识。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宣教处、建管处、港务处

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

(二十三)坚决扛起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

44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把狠抓安全生产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坚决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落地生根。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

(二十四)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45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

46

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强化监管执法;通过加强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指导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要主动为安全生产提供支持保障。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

(二十五)依法履行属地和行业监管职责

47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将本级属地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事项下放或委托下一层级负责。对取消、下放和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必须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停产整改企业复产标准和验收程序。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行政审批处

48

更大力度开展基层安全生产执法专项监察,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阻碍安全生产执法的地方保护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严肃问责。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法规处

(二十六)以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49

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严肃追责问责。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机关党委

50

配合安委办强化对事故暴露问题的整改督办,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要组织整改情况评估,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直属单位

局安全处、建管处、港务处、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