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4252524/2019-00096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 2019-09-02 |
| 文号: | 连交〔2019〕227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局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内容概览: | 《市交通运输局印章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 ||
| 时效: | 有效 | ||
局机关各处室:
《市交通运输局印章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9月2日
市交通运输局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规范化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各处室。
第二章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和局行政印章由局办公室专人保管,局长印鉴章由局财务处专人保管,其他处室印章以及业务临时办事机构印章由处室明确专人保管。
第四条持印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印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用印,不得随身将印章带出办公室或交他人带走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印章外出,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处室印章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用印后及时将印章存放于橱柜内,严禁随意置于桌上。印章保管人因故离岗,应向局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将所保管印章交于指定人员。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使用局印章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
(一)凡局长办公会确定的事项使用局印章的,需由局主要领导签发或批准。
(二)本局文件或本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使用局印章,由处室经办人陪同,凭文件文头纸或底稿上领导签发字样用印。
(三)财务等需携带用印,由用印部门填写《用印签批单》,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能用印。
(四)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回复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市其他部门征求意见回复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用印。
(五)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签署意见等用印,除按上述程序审批外,还须经办人签名和签注用印日期。其他需使用局印章的,须经局领导或局办公室主任批准。
(六)各处室印章,由各处室负责同志批准使用。
第六条使用局党委、局行政印章以及局长印鉴章,由使用人填写《用印登记簿》,需明确写出用印文件(材料、报表)的文号、标题或主要内容,申请用印人、批准人;携带局领导批准的《用印签批单》的需明确注明用印数、印章种类及经办人。同时,印章保管人、用印人须在《用印签批单》和《用印登记簿》上签名备查。
第七条《用印登记簿》及《用印签批单》由局印章管理人员留存备查,留存期十年。
第八条禁止开具空白介绍信和其他空白证明。因特殊原因确需开具的,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局党委、局行政印章以及局长印鉴章管理人员及处室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重新确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办理接收印章手续,不得私自将印章转交他人。
第四章印章的刻制
第十条局党委、局行政印章以及局长印鉴章需要更换的,由局办公室、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各处室印章需更换的,由各处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所有印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到市公安部门刻制。印章刻制好后局办公室要及时通知相关处室领取,领取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旧印章由处室缴回局办公室封存或定期销毁。
第十二条新印章启用和旧章废止,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启用新印章和废止旧印章通知,并附印模。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因违反规定,擅自加盖印章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处室用印出现问题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处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做好挂失和申请更换等手续,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