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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24/2024-00153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交通局 发文日期: 2024-06-28
文号: 连交〔2024〕119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在全市交通运输执法监管领域推广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在全市交通运输执法监管领域推广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07-08 11:58:08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提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水平,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2〕5号)、《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4〕2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业务履职标准及有关事项检查指引的通知》(苏交执法〔2023〕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执法监管领域推广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全市交通运输部门对管辖的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公路水运建设、地方铁路建设等相关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应根据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水平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被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可以降低30%—50%的抽查比例、减少1—2次检查频次,可以仅检查与安全和污染防治相关的内容。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对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的市场主体,其信用监管措施,按照各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其中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市场主体,可以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增加1次检查频次。

二、做好监管基础工作

(一)及时确定信用评价结果。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部门应当及时认定市场主体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并于3月10日前将信用评价结果抄告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市场主体符合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相关规定的,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部门应当按照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及其评价标准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进行及时认定,并在评价结果认定后5日内将信用评价结果抄告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二)及时建立检查对象子库。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收到信用评价结果后,应及时录入到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执法系统,并建立相应检查对象子库。

(三)合理确定抽查市场主体。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月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双随机抽查数量,并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规则,应用“按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抽取”程序,抽取检查对象。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意识。实施差异化的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是交通运输部门提升信用应用服务水平,激发交通运输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相关单位、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信用监管工作。

(二)强化队伍建设。相关单位、相关部门要综合考虑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等客观因素,动态调整检查人员,强化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责任落实。要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四)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推广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融合应用效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推动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