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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24/2021-00116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
发布机构: 市交通局 发文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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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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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2-25 09:39:31

一、背景情况

2017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资格审批取消后,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呈井喷式增长,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出现串标、不按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等违法情形,影响了招投标活动开展质量,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市场的监管,规范招投标行为,强化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考核,在《连云港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的基础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通过专家审查和相关部门意见征求,制定《连云港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关于《办法》的创新性内容

(一)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一是引入行业信用承诺书。招标代理机构需填报信用承诺书,并在“信用中国(江苏·连云港)”网站主动公示,接收社会各界监督。二是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清单。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单化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履约行为。制定连云港市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履约考核评分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在组建发布公告、开标、评标、备案从业行为上量化打分,明确各环节要求。

(三)进一步对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查漏补缺。一是明确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代收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责任。二是招标人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另行保存归档资料的,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档案管理的范围、期限和费用。

(四)进一步加强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一是对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一般较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分别处以1个月和3个月公示期间暂停承接我市国有资金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考核成绩低于90分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加大抽查检查比例,向招标人通报相关信息。

(五)明确行政主管单位监管责任。对我局监督检查内容、投诉处理、处罚尺度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以及招标代理行为抽查,对招标程序、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质量、招投标活动组织、投诉和异议类型的不规范行为以及违规行为进行记分和通报处理。

三、征求意见情况

2020年4月20日至4月30日,征求县区交通运输局、直属单位、港口控股集团、交通控股集团等单位意见。其中,有 3家单位提出13条建议。我局依据相关规定采纳4条建议,9条未采纳。期间,通过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同步向社会征求意见,收到5家招标代理机构反馈无意见。2020年9月通过专家评审会评审,审议后对外公开。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