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4252524/2021-00135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 2021-02-25 |
| 文号: | 无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征求《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情况说明 | ||
| 内容概览: | |||
| 时效: | 有效 | ||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与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局安全监督处起草了《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前期广泛征求了社会群体、各县交通运输局、直属单位以及相关处室的意见,现将收集的相关意见和建议情况说明如下:
一、市运输管理处反馈意见
第二章奖励标准和范围第六条第二款中“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将“制度”二字删除,据《行政处罚法》法规定,行政处罚可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关于提出的反馈意见已采纳。
二、局法规处反馈意见
(一)关于该办法的性质
该办法拟按照内部制度出台,发文对象不包含管理对象,不应出现要求举报人知晓或者遵守的相关条款。如第四、九、十二、十三、十五条部分或者全部都是针对举报人的规定。上述条款内容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如含有上述内容,则该办法为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
关于提出的相关意见已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办理。
(二)关于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办法规定,奖励适用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有相关标准进行判定。应当核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否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如有,建议保留。如果没有,从提高本办法可操作性以及减少人为因素影响该办法公正实施的角度考虑,建议删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相关表述;如果希望保留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应当通过规范性文件对该行为进行界定。
关于上述提出的意见已予以采纳,对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三)其他事项
1、第六条第一款
建议改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未发现、发现后未依法处置,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采取行政执法措施,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规定……。
2、第六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行业有很多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处理,并非全部都要依法予以处罚的(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港口方面存在很多情况都是先责令整改,可罚可不罚;不按要求责令整改才进行处罚。所以该条应当明确若关于安全隐患的举报没有相应行政处罚的,如何奖励?是否按最低标准进行奖励。
关于上述提出的意见有针对性的进行了采纳,关于“港口方面存在很多情况都是先责令整改,可罚可不罚;不按要求责令整改才进行处罚”,这一点也征求了港口相关部门的意见,统筹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