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4252524/2017-00080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 2017-09-01 |
| 文号: | 连交〔2017〕212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的通知 | ||
| 内容概览: |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 ||
| 时效: | 有效 | ||
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9 月1日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交通建设,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意见征求、听证、审查、评估、决定、执行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交通运输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编制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二)制定交通运输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三)制定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决定重大投资项目计划;
(五)决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签订重大合同;
(七)需要由本部门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征求纳入目录的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将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原则。
第二章 调查研究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与处室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研应坚持科学性、合法性、时效性,及时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与可选方案。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研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目的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三)利弊分析;
(四)社会稳定、安全、环境、成本效益等评价情况;
(五)其他内容。
第三章 公众参与、听证
第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与处室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也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与处室应当将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与处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专家咨询论证要形成书面报告。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活动。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相关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六)按照一般、重大风险或者长期、短期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七)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内容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六)作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七)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八)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九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前,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与处室应当将该方案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对特别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局政策法规处应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咨询论证。合法性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局政策法规处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局主要领导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局长办公会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八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纳入绩效目标考核范围。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与处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第九章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与处室要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效果与决策目的相符程度;
(二)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实际影响;
(三)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实施的实际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实施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
(七)决策实施主要经验、教训;
(八)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
(九)决策执行中发现失误、损失,及追究相关责任建议;
(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实施情况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实施过程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五)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作出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评估。
(六)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七)对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与处室应当拟定调整方案,与评估报告一并报局办公室。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报局办公室审查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各直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