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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24/2018-00002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交通局 发文日期: 2018-01-09
文号: 连交〔2017〕276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览: 为进一步规范市交通运输局印章管理,经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印章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时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1-09 00:00:00

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市交通运输局印章管理经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印章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171211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规范化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局党委和局行政印章局办公室专人保管,局长印鉴章由局财审处专人保管,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局法规处专人保管,其他处室印章以及业务临时办事机构印章由处室明确专人保管。

第四条  持印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印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用印,不得随身将印章带出办公室或交他人带走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印章外出,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处室章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用印后及时将印章存放于橱柜内,严禁随意置于桌上。印章保管人因故离岗,应向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将所保管印章交于指定人员。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 使用局印章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

(一)凡是局长办公会确定的事项使用局印章的,需由局主要领导签发或批准;

(二)本局文件或本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使用局印章,由处室经办人陪同,凭文件文头纸或底稿上领导签发字样用印;

(三)财务等需携带用印,由用印部门填写《用印签批单》,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能用印

(四)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回复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市其他部门征求意见回复的分管领导批准后用印

)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签署意见等用印,除按上述程序审批外,还须经办人签名和签注用印日期。其需使用局印章的,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六)各处室印章,由各处室负责同志批准使用。

第六条 使用局党委、局行政印章以及局长印鉴章,由使用人填写《用印登记簿》,需明确写出用印文件(材料、报表)的文号、标题或主要内容,申请用印人、批准人;携带领导批准的《用印签批单》的需明确注明用印数、印章种类及经办人。同时,印章保管人、用印人须在《用印签批单》和《用印登记簿》上签名备查。

第七条 《用印登记簿》及《用印签批单》由局印章管理人员留存备查,留存期十年。

第八条  禁止开具空白介绍信和其他空白证明。因特殊原因确需开具的,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  局党委、局行政印章以及局长印鉴章管理人员及处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重新确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办理接收印章手续,不得私自将印章转交他人。


第四章  印章的刻制

第十条  局党委、局行政印章以及局长印鉴章需要更换的,由办公室、财审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各处室印章需更换的,由各处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所有印章由办公室统一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刻制好后办公室要及时通知相关处室领取,领取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旧印章由处室缴回办公室封存或定期销毁。

第十二条  新印章启用和旧章废止,须向有关单位发出启用新印章和废止旧印章通知,并附印模。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因违反规定,擅自加盖印章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处室用现问题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处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  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做好挂失和申请更换等手续,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 12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