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4252524/2018-00026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 2018-04-18 |
| 文号: | 连交〔2018〕69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 ||
| 内容概览: | 为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经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予以印发。 | ||
| 时效: | |||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经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4月18日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连云港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时,通过文字、视音频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集体讨论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视音频记录方式是指使用具有录像、照相、录音、视频监控等功能的设备设施进行的记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音频记录设备设施主要包括执法记录仪、运政通、行驶轨迹记录设备、车(船)载视音频记录设备、固定视音频记录设备等执法视音频记录设备以及数据采集站等传输、存储、管理设施。
文字与视音频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
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视音频记录与文字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具备联网条件的,应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
配备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全过程使用,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使用摄像机、照相机,或者具有摄录功能的手机进行替代记录。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通过文字等方式进行记录,并及时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书面说明情况。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应当置放于当事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视线范围明显位置,暗访检查的除外。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 入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的视音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其视音频监控设备的设置和运行服从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的统一管理和要求。
第八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不予受理、补正通知、准予许可、不予许可、送达回证等文书,对受理和送达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
第九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进行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当通过法定设备进行并出具结果。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勘验的全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并通过勘验笔录、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书等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通过视音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进行全过程视音频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等进行文字记录。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通过制作专家意见书进行文字记录。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招标的,对招标过程的记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举行考试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组织考试的有关资料作为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并制作笔录。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批环节以及做出行政许可有关决定,应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检查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执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视音频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过程视音频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
(二)执法人员风纪;
(三)被检查对象的情况;
(四)被检查的场所、物品、车辆等情况;
(五)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七条 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视音频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意见书、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视音频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视音频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视音频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视音频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视音频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视音频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视音频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三)宣读或送达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视音频记录的情况。
第五章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六条 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视音频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等方式进行。全过程视音频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扣押的时间和地点;
(二)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或送达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视音频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延长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延长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视音频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延长扣押告知书方式进行。全过程视音频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送达延长扣押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视音频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条 实施解除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视音频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解除扣押决定书方式进行。全过程视音频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解除扣押决定书;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当事人接收被扣押物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视音频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清除、强制拖离等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记录采用视音频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拆除公告等方式进行。全过程视音频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送达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的情况;
(七)实施强制拆除、清除、拖离车辆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视音频记录的情况。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各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5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视音频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归档、保存。
视音频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统一保存留档。若有特殊情况,应当在48小时内存储移交并说明原因。水上边远地区执法人员确因工作不便,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在执法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执法记录管理员移交视音频资料。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视音频资料的归档,并做好移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调阅、复制或者要求公开相关执法视音频资料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办理。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由上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采用非现场方式执法、送达文书等情形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