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4252524/2018-00032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 / 意见 |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 2018-05-14 |
| 文号: | 连交〔2018〕92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 ||
| 内容概览: |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市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积极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努力推动交通运输业发展,现就建立交通运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
| 时效: | 有效 | ||
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物价局等《关于转发江苏省物价局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做好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连价检〔2018〕38号)、《关于转发江苏省物价局等六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连价检〔2018〕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市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积极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努力推动交通运输业发展,现就建立交通运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严格按照省、市关于健全完善市场体系、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工作部署,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使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优化,为绿色、公平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市场、竞争优先。以促进和保护交通运输业公平竞争为重点,逐步清理和废除妨碍交通运输业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二是统筹协调、积极探索。立足交通运输业整体利益,统筹考虑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重需要,探索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新举措。三是科学谋划、分步推进。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存量政策,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四是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总体目标。进一步健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决策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确保交通运输业内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或印发。公平竞争审查既要保证审查数量,实现审查的全覆盖,又要保证审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审查程序和标准,重点要加强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政策措施的审查。
(二)审查方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再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意见的,应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严格按照《实施细则》,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4个方面进行审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单位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
政策制定机构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满足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明确实施期限,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理由。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完善机制,协同推进。市局成立市场体系建设公平审查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和督促市交通运输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实施工作,协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各直属单位应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相应机制,负责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和清理政策措施文件,定期向局市场体系建设公平审查领导小组报告政策措施审查和清理情况,及时上报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
(二)明确责任,严格审查。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单位在起草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明确的审查范围、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并与文件材料一起提交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再经相应程序出台。由两个及以上部门或单位联合起草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各直属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公平审查相关工作机制,落实审查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应每年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送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查增量,清理存量。2017年1月1日以来出台的文件为增量政策文件,2017年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为存量政策文件。按照"谁制订、谁清理"原则,制定单位或部门要全面开展清理工作,增量政策文件应于2018年6月20日前审查完成,存量政策文件应于2018年9月20日前清理完成。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2018年6月20日前各单位将清理情况阶段性总结报告(包括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报送至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10月5日前报送清理工作全面总结。
(四)定期评估,逐步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制定单位或部门应当就其是否存在影响交通运输业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交通运输业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各单位、各部门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
(一)加强宣传学习。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学习,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
(二)加强监督管理。要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推广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各单位要及时予以处理。
(三)严格执行标准。各单位、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除明确的例外规定,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对审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不得擅自变通。
(四)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政策制定的监督和约束,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及时纠正的单位,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5月14日
抄送: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印发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月日
政策措施名称 |
||
涉及行业领域 |
||
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 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
|
起草 机构 |
名称 |
|
联系人电话 |
||
审查 机构 |
名称 |
|
联系人电话 |
||
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专家咨询意见 (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
竞争影响评估 |
||
ー、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是否违 反相关 标准的 结论(如 违反,请 详细说 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 外规定(在违反相关 标准时 填写) |
是□否□ |
||
选择 "是"时 详细说 明理由 |
|||
其他需 要说明 的情况 |
|||
审查机 构主要 负责人 意见 |
签字: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