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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24/2018-00003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交通局 发文日期: 2018-01-09
文号: 连交〔2017〕286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览: 为认真吸取近期省内发生的船舶碰撞桥梁事故教训,有效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跨河桥梁运行安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交海〔2017〕29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整治活动。现将《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
时效:

关于印发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点击数:260 更新时间:2018-01-09 00:00:00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吸取近期省内发生的船舶碰撞桥梁事故教训,有效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跨河桥梁运行安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交海〔2017〕29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整治活动。现将《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2月27日

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日益加快,跨越通航水域的桥梁不断增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船舶碰撞跨河桥梁的风险日趋加大。特别今年四季度以来,我省连续发生淮安"10.9"船舶触碰淮河大桥、南通"11.9"船舶触碰宁通高速公路桥梁等事故,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和一定的社会影响。为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船舶碰撞跨河桥梁事故的再次发生,深入排查治理通航安全隐患,市交通运输局决定自即日起,利用一年的时间开展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整治活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两个明显、三个确保、一个有效遏制",即全市干线航道桥区水域通航环境明显改善,广大船员驾船通过跨河桥梁时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明显提高;确保跨河桥梁的运维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内河通航水域跨河桥梁的防撞设施、助航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设施设备配备设置到位,确保跨河桥梁的通航安全隐患治理到位;有效遏制辖区内船舶碰撞跨河桥梁的水上重、特大责任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全市辖区内河通航水域所有跨河桥梁,重点是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上的普通干线公路桥、高速公路桥、农村公路桥、铁路桥等。

(二)全市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船队)和船公司,重点是客船、旅游船艇、油船、化学品船、砂石船、集装箱船等。

三、工作措施

(一)排查梳理跨河桥梁通航安全状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河通航水域上的所有桥梁进行逐一排查登记,重点排查桥梁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桥涵标、桥名牌、水深标尺及通航净高标尺,是否按规定设置了桥墩防撞设施,是否按照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检查桥区通航水域航道标志标牌的管养情况,保障航标等助航、导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二)开展跨河桥梁通航安全隐患治理。研究提升跨河桥梁的防船舶碰撞能力,对不满足现行通航等级和标准的跨河桥梁,要督促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跨河桥梁水中墩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防碰撞设施的,要立即督促相关单位尽快设立完善。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助航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跨河桥梁,要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设置桥涵标、水尺等助航、警示标志,同时要明确维护责任单位,制定并落实日常维护计划。对于跨河桥梁所在通航水域,要按照航道通航等级要求维护航道水深和确保标志设施技术状况正常,各项通航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三)加强对各类在建跨河桥梁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批复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相关安全设施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施工期间不得影响船舶正常航行,不得干扰船舶安全通过施工水域,对降低航道通航条件的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四)加强跨河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动态监管。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桥梁下停泊或系缆。严格执行船舶报告制度,督促船舶按规定报告航行动态,充分发挥VITS、AIS、CCTV等信息化监管系统的作用,加大对重点通航桥区水域的巡航检查和动态管控,严禁船舶(船队)在桥梁水域内进行编解队、过驳、抛锚等活动。加强航道口门管控,严格控制超高、超宽船舶进入航道水域航行。密切关注汛期和枯水期水位、水文流态及通航环境的变化,及时发布通航信息;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控制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五)提升船舶安全防范意识。各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不断增强水上从业人员和桥梁管理单位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积极营造专项整治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要在年底前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活动,具体形式自行确定;二是在海事执法站点、船闸、港口码头等船民聚集区通过电子显示屏、公示栏、拉横幅贴标语、发放《船舶通过桥梁水域安全须知》材料等多种方式,向广大船民进行宣传,提醒船民在通过桥梁水域时谨慎驾驶、安全操作;三是深入开展交通安全进企业活动,主动接受企业安全咨询,积极开展好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安全约谈等工作,督促航运企业加强安全培训,将防范船舶碰撞跨河桥梁纳入日常培训的重要内容。

四、实施步骤

(一)桥梁安全隐患排查阶段(2018年1月31日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安全监管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对已建、在建桥梁的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登记,坚决做到"全覆盖、零死角",要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检查效果,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按照"一桥一档"要求,建立辖区桥梁档案,组织专家深入分析评估辖区桥梁安全状况,明确桥梁管养单位和整改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同时形成书面排查材料连同《辖区通航水域跨河桥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于2018年1月30日前报市局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二)专项整治阶段(2018年2月1日-9月30日)。统一开展隐患整改行动,对存在影响通航安全隐患的跨河桥梁,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函至桥梁管理单位。要明确专门人员,跟踪整改结果,将登记在册的隐患,逐项整改,销号落实,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对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整改的隐患要逐个说明原因,并明确限期整改的时间,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各单位要集中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检查,督促桥梁建设单位、运营管养单位、航标维护等责任主体落实桥梁通航安全维护责任,必要时要提请同级安委会协调督办,坚决消除隐患,确保辖区通航安全和桥梁设施运行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各单位每月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10月1日-11月30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和经验,归纳、评估、提炼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完善跨河桥梁安全管理制度,研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请各单位将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总结于2018年11月24日前报市局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切实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到防范船舶碰撞桥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周密部署安排,积极推动落实。市局成立领导小组,分管海事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公路处、航道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市地方海事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路处、航道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市地方海事局分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相应整治机构,并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辖区整治机构联系人报市局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联系人:尚静,联系电话:85411289)。

(二)加强协调,合力推进隐患整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由市交通运输局负总责,公路、高速公路、航道、海事等部门在交通运输局领导下,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近期能完成整改的,要立行立改;需要持续推进的,要明确整改目标和期限,确保各项隐患整改任务落到实处。各县区要主动向地方政府进行汇报,争取工作支持,同时对专项整治涉及到其他政府部门、单位,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

(三)强化督查,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市交通运输局在抓排查、抓整改的同时,将进一步做好督查指导,建立定期进行会办通报制度,推动工作落实。市局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实施效果的督查指导,并将相关工作纳入2018年度市局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1227日印发


附件

通航水域跨河桥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编号

桥梁名称及所在线路编号

建设情况(建设年代或开工日期)

所在水域①

桥梁类型⑧

桥梁两侧距离最近码头、锚地或渡运航线距离②

主通航孔设置(净空高度/宽度/代表船型)③

副通航孔设置(净空高度/宽度/代表船型)③

主通航孔船舶密度(艘次/天)

副通航孔船舶密度(艘次/天)③

主通航孔桥墩防撞能力

副通航孔桥墩防撞能力

非通航孔自然水深/桥墩防撞能力

超过主通航孔通航标准的船舶频次/最大船舶吨位

超过副通航孔通航标准的船舶频次/最大船舶吨位

超过主通航孔防撞能力的船舶频次

超过副通航孔防撞能力的船舶频次

主通航孔桥墩的防撞措施④

副通航孔桥墩的防撞措施④

非通航孔桥墩的防撞措施④

桥区水域助航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警示标志是否齐全有效

背景灯光是否妥善遮蔽

通航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⑤

监管手段情况⑥

是否被列为安全隐患⑦

安全责任主体名称(业主或经营者或管理者或所有权者)

是否向业主发出隐患通知书

是否向当地政府通报隐患情况

备注



































 

 

 

 

 

 

 

 

 

 

 

 

 

 

 

 

 

 

 

 

 

 

 

 

 

 

 

 

 

 





 

 

 

 

 

 

 

 

 

 

 

 

 

 

 

 

 

 

 

 

 

 

 

 

 

 

 

 

 

 

单位负责人:(章)                             部门负责人:                           统计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注:标明跨航道名称、位置;如果附近没有或较远,对该桥梁水域通航安全基本没有影响,则可填"远离",其它情况除应填实际距离,还应明确是否符合内河通航水域桥梁建设标准,但仍对通航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备注栏中说明;标明有出处的通航净空高度、宽度以及船型;指业主单位采取的除设置助、导航标志、警示标志以外的其他措施;包括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规定;应当标明是否具有VTSCCTV及其他有效手段;标明是否被列为国家级、省级、地区、县级或本局的安全隐患。另,有些桥梁由于年代久远,没有相关数据,可在相关栏目中填写"不详",但应在备注栏说明相关情况。示例:按跨径分:大桥、特大桥、中桥、小桥;按结构类型分:梁式桥、肋拱桥、刚架拱、悬索桥......建议按跨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