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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24/2023-00006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交通局 发文日期: 2022-12-15
文号: 连交〔2022〕296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2-15 10:58:29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支队、港航中心:

根据《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1〕4号)要求,经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15日


连云港市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过闸船舶管理,规范船舶过闸行为,维护良好过闸秩序,保障船闸安全畅通,根据《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船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船闸(以下简称船舶过闸)的信用信息记录、异议处理、信用档案管理与维护、信用激励与约束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船舶是指持有合法有效证书并具有营运资质的单船或者船队。

第三条 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便民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船舶过闸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在市级交通运输网站和服务窗口等定期公开发布相关信用信息。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港航事业发展机构负责。

第五条 市港航事业发展机构根据本细则规定,负责实施本市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定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船舶过闸信用信息记录工作;

(三)对船闸运行单位上报的人工加减分申请及因降分后导致降级的情况进行最终核查;

(四)对信用信息记录异议处理情况进行审核;

(五)组织实施船舶过闸信用档案管理和维护;

(六)根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措施;

(七)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执法信用信息采集与抄告、信用结果应用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船舶过闸监督管理中,负责船舶过闸执法信用信息的采集,并将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录抄告给船闸运行单位;

(二)协助实现船舶过闸信用信息系统与相关信用管理系统和交通运输执法系统的数据对接与信息共享;

(三)根据船舶过闸信用等级,协助实施相应的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措施等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七条 船闸运行单位负责船舶通过本

船闸的信用信息记录、记分告知、异议受理与审核,以及相关信用激励与约束措施的实施等工作。具体如下:

(一)负责过闸船舶相关信用信息采集和报送;

(二)负责过闸船舶相关过闸数据录入及信用信息核查;

(三)负责对信用信息记录异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负责建立并实时更新完善与船舶逐一对应的船舶过闸信用档案;

(五)负责相关信用激励与约束措施的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信用信息记录

第八条 船舶过闸信用信息包括船舶基本信息和船舶过闸活动信息(以下简称活动信息)。

船舶基本信息包括船名、船舶种类、船舶识别号、国籍证书登记号、船检登记号、船舶尺度、船舶吨位、船舶经营者(含个体船主和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等信息。

活动信息包括船舶装载、过闸申报、等待调度过闸、进出闸等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记录总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自主申报基本信息;

(二)检查核实与补充基本信息;

(三)船舶过闸活动信息记录;

(四)船舶过闸后记分;

(五)信用记分信息告知。

第九条  经营者在船舶过闸信用管理系统上自主填报船舶基本信息。

第十条 船舶过闸登记时,船闸运行单位在船舶过闸信用管理系统检查船舶基本信息的完整性。

在系统内注册且船证相符、资料齐全的,初始诚信积分为200

分;

在系统内信用信息不全的,督促船舶经营者补充完整,对积极配合填报信息的船舶经营者初始诚信积分核准为200分;对不配合填报信息的船舶经营者初始诚信积分仍维持为100分,且不能加分,待资料全部完善后可恢复加分。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在船舶过闸的

监督管理过程中,将产生的涉及船舶过闸信用信息记分的相关情况按照《船舶过闸信用信息抄告表》(见附件3)的格式抄告给船闸运行单位。

第十二条 船闸运行单位管理人员在船舶过闸的现场管理过程中,发现和纠正船舶的违法违章行为,搜集相关证据,及时填写《船舶违法违章材料证明表》(见附件4)。

第十三条 船舶过闸后记分依据《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评分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评分细则》(见附件2)在船舶的信用初始分值基础上,根据船舶过闸活动表现予以记分。船舶过闸后信用记分包括系统自动加减分和人工加减分。

第十四条 人工加减分具体流程如下:

(一)人工加减分申请:信用管理人员上报船舶活动信息记

录,在江苏省船舶过闸信用管理系统中提出加减分申请;

(二)人工加减分审核:船闸运行单位信用管理审核人员对

加减分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审核结果上报市港航事业发展机构核查;审核不通过,则撤销此次加减分申请。

(三)人工加减分核查:市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对船闸运行单位上报的加减分申请进行最终核查。核查通过后,分值在江苏省船舶过闸信用管理系统作出相应调整;核查不通过,则此次加减分申请撤销。

第十五条 船舶过闸中产生的系统自动加减分,分值通过船舶过闸信用管理系统实时反馈到相应船舶;产生的人工加减分,分值在记分流程全部完成后通过船舶过闸信用管理系统反馈到相应船舶,告知经营者本次记分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审核

第十六条  船闸运行单位告知经营者当次过闸信用记分信息后,经营者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船闸运行单位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调整。具体处理工作流程如下:

(一)经营者提出异议申请;

(二)船闸运行单位受理异议申请并审核;

(三)市港航事业发展机构核查;

(四)异议属实的,对记分结果及时予以调整,否则驳回。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当次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船舶过闸信用管理系统或当面持有异议证明材料向船闸运行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信用记分异议申请表》(见附件5)。

第十八条 船闸运行单位受理经营者提交的异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至市港航事业发展机构核查,附《信用记分异议审批表》(见附件6)。

第十九条 市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对船闸运行单位上报的异议申请应及时进行核查,完善审批手续(填写《信用记分异议审批表》),异议属实的及时予以调整,否则予以驳回。

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结果在处理流程全部完成后通过船舶过闸信用管理系统反馈到相应船舶,告知经营者此次异议申请的处理结果。

第五章 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港航事业发展机构按照分类管理、综合协调、动态更新的原则建立船舶过闸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船舶过闸信用档案由船舶过闸记分信息、船舶过闸信用等级评定信息、信用良好船舶信息、信用不良船舶信息等构成。

第二十三条 船舶过闸记分信息应与船舶过闸信用管理系统保持一致,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四条 船舶过闸信用等级评定信息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等级评定公示结果(每年3月10日前)。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信用良好船舶与信用不良船舶相关信息。

船舶过闸信用积分和船舶过闸信用等级实行实时计算和实时应用。船舶过闸信用积分不清零。

船舶过闸信用等级按照不同分值划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AA级船舶 1001分及以上

A级船舶 501-1000分

B级船舶 101-500分

C级船舶 51-100分

D级船舶 0-50分

第二十五条 信用良好船舶信息认定情况包括:

(一)被评定为“AA”信用等级的;

(二)协助船舶抢险救灾或者有见义勇为行为的;

(三)主动报告或消除航闸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被纳入省、市级相关单位联合奖励对象的。

第二十六条 信用不良船舶信息认定情况包括:

(一)船舶实际尺度与所持船舶证件尺度严重不符的(严重不符的尺度标准由省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制定并公布);

(二)利用虚假证件办理船舶过闸业务或者冒用其他船舶信息过闸的;

(三)未经调度强行进闸等影响船闸运行调度秩序的;

(四)故意损毁船闸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如实申报船舶过闸信息,造成搁浅或者碰撞等严重后果的;

(六)拒不纠正违章、违法行为或者抗拒阻挠工作人员管理、执法的;

(七)辱骂、污蔑、诽谤、殴打工作人员的;

(八)被纳入省、市级相关单位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二十七条 市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信用档案管理与维护。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十八条 船闸运行单位对船舶过闸过程中产生的信用记分信息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该信息行为的船民、经营者、日期和内容(附影音或图片资料)等日志信息,并将记分信息、良好船舶信息、不良船舶信息等原始档案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定期交由市港航事业发展机构统一归入船舶过闸信用档案库。

第六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应当根据船舶过闸信用等级,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措施》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船闸运行单位实施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重点在表彰、约谈、信用承诺、诚信教育、信息复核、丈量复核、便捷过闸、便民服务等方面采取相应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措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协助港航部门实施激励与约束管理。

第三十条 市港航事业发展机构根据信用评价等级,推荐连云港籍AA级船舶参加(县)区、市、省级有关诚信方面的评比。

第三十一条 市港航事业发展机构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组织船闸运行单位制定船舶约谈计划并实施约谈。针对当次过闸后降为C级的船舶,组织相应船闸运行单位约谈船主;针对当次过闸后降为D级的船舶,组织相应船闸运行单位约谈船舶所属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负责人及船主等相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市港航事业发展机构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组织船闸运行单位对当次过闸后降为D级的船舶,应要求船舶所属公司法人代表及船主签订承诺书,若其后一年中发生更换船主的均需重新签订承诺书,并抄送市级信用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市港航事业发展机构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组织船闸运行单位制定船舶诚信教育计划,通过发放诚信教育材料、利用高频播报、语音广播等方式对当次过闸后降为C、D级船舶的所属船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诚信教育。

第三十四条 船闸运行单位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对通过本船闸的船舶实施信息复核与丈量复核。每航次首闸需要核查航行手续,其中:针对AA级船舶,除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外,不再复核船舶相关信息,免除实船丈量复核;针对A级船舶,除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外,每半年复核一次船舶相关信息,免除实船丈量复核;针对B级船舶,应当复核船舶相关信息,免除实船丈量复核;针对C级船舶,应当复核船舶相关信息,每航次首闸需要进行实船丈量复核;针对D级船舶,应当复核船舶相关信息,每航次首闸需要核查航行手续并进行实船丈量复核。

第三十五条  船闸运行单位根据信用评价等级,为通过本船闸的船舶提供便捷过闸服务及相应便民服务。其中,AA级、A级和B级船舶享受便捷过闸各项服务与免费提供的相应便民服务;C级船舶自降为C级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享受便捷过闸远程登记、缴费服务,仅享受相应收费服务,三个月后且船舶等级达到B级及以上后可享受相应等级待遇;D级船舶自降为D级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享受便捷过闸远程登记、缴费服务,仅享受相应收费服务,六个月后且船舶等级达到B级及以上后可享受相应等级待遇。

第三十六条 船闸运行单位根据信用评价等级,为通过本船闸的A级以上船舶提供优先过闸服务。在保证船闸运行单位当天优先过闸计划安排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A级以上船舶使用100信用积分可兑换一次优先过闸,且积分兑换后剩余积分应满足不低于A级船舶标准。其中,AA级船舶一年内可使用2次,A级船舶一年内仅可使用1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和船闸运行单位应当将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考核监督内容,每年通报一次。市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和船闸运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作中,针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省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记录信用信息而未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虚假信用信息记录的;

(三)擅自清除、篡改、虚构、隐匿信用信息记录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对信用信息记录、核定等提出的申诉或者复核未作出答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市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应当建立船舶过闸信用管理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附件1

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诚信过闸承诺书

(格式)

我单位已理解《江苏省内航河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所有规定内容,申请进入江苏省交通运输船闸过闸船舶信用信息系统,并填报有关信息,在此郑重承诺:

1.在系统中填报的单位、船舶和船员等所有信息都是合法、真实、准确的。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

3.自愿在江苏省交通运输船闸过闸船舶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开相关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如有违背承诺,愿意依法接受处理,并按照信用管理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和政府相关信用网站公开。

                                                                  船名: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

连云港市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评分标准(2021年版)

记分类型

记分内容

对应分值

有关说明

初始分值

设定

已在系统内注册且船证相符、资料齐全的

200分


在系统内资料不全的

100分


加分

遵守船闸管理规定,安全过闸无违章行为,每通过一闸次

2分

系统自动加分

享受优先、免费过闸政策的船舶,每通过一闸次

1分

使用LNG等绿色清洁能源过闸的船舶,每通过一闸次

1分

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污水、废油的

2分/次

(每日最高10分)

积极配合和协助船闸管理工作的

20分/次

经船闸运行单位(部门)研究并审核后人工加分

更换船主后,主动向船闸运行单位更新船舶过闸信用信息的

10分/次

主动报告或消除船闸安全隐患的

(一般隐患20分/次;严重隐患50分/次;较大隐患80分/次;重大隐患100分/次)

安全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Ⅱ级(较大隐患)、Ⅲ级(严重隐患)、Ⅳ级(一般隐患)四个等级。一般隐患是可以马上处理就能排除的安全隐患,危害性也比较小;严重隐患指需要一段时间处理的不会造成人员死亡的隐患;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都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隐患,重大隐患要求全部停工整治。

20-100分/次

协助港航部门完成演习任务的

50分/次

协助船闸抢险救灾的

100分/次

有见义勇为行为的

(自发组织者或唯一当事人100分/次;为自发参与者之一的50分/次)

50-100分/次

举报其他船舶违法违章行为经查属实的

20分/次

举报船闸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属实的

20分/次

为航道、船闸(港航部门)提供有效信息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根据同一船舶船员同一年内提供并被采纳的次数,由当事人提供证明,第一次20分/次;第二次30分/次;三次及以上50分/次)

20-50分/次

与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奖励的

(县区级50分/次;地市级100分/次;省部级200分/次)

50-200分/次

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加分的情形

10-50分/次

减分

登记后未及时缴费,被系统超时删除,影响船闸运行秩序的

20分/次

系统自动减分

船舶不符合登记条件通过系统申报被拒绝后,再次申报被拒绝的

10分/次

船舶不符合登记条件通过系统申报被拒绝后,再次申报被拒绝,第三次申报被拒绝的

50分/次

船舶存在延时行为,影响船闸运行秩序的

20分/次

船舶存在虚假申报等行为导致退费的

10分/次

船舶存在过号行为,影响船闸运行秩序的

30分/次

未持有效船舶证书过闸的(包含未随船携带或证书失效等)

10分/次

经船闸运行单位(部门)研究并审核后人工减分

未按规定开启AIS等船舶定位设备,无法调度船舶的

10分/次

未按要求履行水上救助义务的

20分/次

船名船号、灯箱等标志标识不全或不规范的

20分/次

过闸船舶机动筏悬挂超出船体位置,不主动整改的

20分/次


过闸过程中,在甲板上从事烧焊等使用明火作业的(危化品船舶100分/次)

50分/次

在船闸管理范围内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的(危化品船舶100分/次)

50分/次

过闸过程中,船员未穿戴救生衣的

20分/人次

骗取优先过闸资格的

50分/次

未如实申报船舶过闸信息,未造成后果的

20分/次

过闸过程中,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调度的

(一年内,第一次30分/次;第二次40分/次;三次及以上50分/次)

30-50分/次

所属船员对船闸或船闸工作人员进行恶意评价的

20分/次

所属船员辱骂、污蔑、诽谤、殴打工作人员的

(辱骂、污蔑、诽谤的50分/次;殴打的100分/次)

50-100分/次

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的

20分/次

进出闸室时抛锚、拖锚的

50分/次

过闸过程中,违反所属船闸运行单位制定的引航道停靠规定,违规停靠、进出闸室时抢档、超越的

20分/次

过闸过程中,故意隐瞒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或者船体损坏漏水影响航行安全的

100分/次

所属船员擅自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水上货物交易、货物装卸、水上加油(气)、船舶维修、捕鱼、打捞沉船或沉物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活动的

(从事水上货物交易、货物装卸、水上加油(气)或者碍航超过15分钟以内的30分/次;从事船舶维修、捕鱼、打捞沉船或沉物或者碍航超过30分钟以上的50分/次)

30-50分/次

长时间恶意占用公用通讯联络高频资源的

20分/次

航行过程中碰撞船闸设施,导致损坏的

(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20分/次;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30分/次;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50分/次)

20-50分/次

未落实垃圾分类要求,存在乱排乱抛行为的

50分/次

与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

(县区级50分/次;地市级80分/次;省部级100分/次)

50-100分/次

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减分的情形

10-50分/次

直接降分至51分或0分

(一)船舶实际尺度与所持船舶证件尺度严重不符的;

(二)船队超长的;

(三)利用虚假证件办理船舶过闸业务或者冒用其它船舶信息过闸的;

(四)未经调度强行进闸等影响船闸运行调度秩序的;

(五)故意损毁船闸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如实申报船舶过闸信息,造成搁浅或者碰撞等严重后果的;

(七)拒不纠正违章、违法行为或者抗拒阻挠工作人员管理、执法的;

(八)辱骂、污蔑、诽谤、殴打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应当直接降分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3

连云港市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信息抄告表

序号

船名

船舶经营者

船舶识别号

违法地点

违法(章)时间

违法(章)事实

执行人

执行单位

抄告时间













































































































































附件4

连云港市内河航道船舶违法违章材料证明表

船名


船舶识别号


船舶经营者


船检登记号


违法违章内容

(时间、地点、具体行为)

证明材料


现场管理人员签字: 时间:

附件5

连云港市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记分异议申请表

船名


船舶识别号


船舶经营者


船检登记号


异议申述内容


申述证明材料

备注:可用现场照片、视频等文件作为证明材料。

异议申请人签字: 申请时间:

附件6

连云港市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记分异议审批表

船名


船舶识别号


船舶经营者


船检登记号


船闸运行单位受理

受理签字: 受理时间:

市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审核

审核签字: 审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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